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6月25日《南方日报》)
“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眼看就要美梦成真。但是“实施细则”没出来,我们还是高兴不起来。因为,同工才能同酬,不同工就不可以不同酬。什么叫同工呢?这可是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在一个单位,同工者,才有可比性。保安跟保安同工,清洁工跟清洁工同工,后勤跟后勤同工,他们的工资同工才有可比性。
我们眼里的“临时工”,争议大的、诟病多的,一般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临时工”。这些单位的“临时工”一般都吃预算内的“皇粮”。他们在单位里,看门的、保洁的、做饭的,不算少;但也有外出执法的,协管、协警、协防……,究竟什么是“同工”,如果语焉不详,其实很难落实。很难落实的法律,就是“软蛋”法律,好看不中用,净让人耻笑。
“临时工”泛滥的结果让我们对政府产生了怀疑:既然不是“临时政府”,干嘛这么多“临时工”呢?“临时工”这面镜子下,我们看到了“正式工”是悠闲的、自得的,以退居二线的官员为代表,工资福利待遇不少拿,但就是不同工却同酬,啥事不干,报酬不减,直教人无语,教人绝望。
我们可不可以法律规定,财政支出一律不准养“临时工”呢?看门的,保洁的,做饭的,统统外包,单位人员自掏腰包。比如,卫生保洁,完全可以自己划定责任区,包干到人,早来晚走,不占用工作时间,自己打扫卫生,这才是正戏,才是正宗。至于“协×员”,统统杜绝,环保也好,城管也罢,一律各负其责,要像小蜜蜂一样,或者跟陀螺一样,忙去吧,只有这样,才能让纳税人满意,让社会满意。
“同工同酬”,多么美好的字眼,让我们充满无限期待。它应该成为《劳动法》的灵魂,应该成为一场革命,让我们在保障自己神圣劳动权利的同时,真正享受到“劳动最光荣”的快乐和幸福。——不可否认,依然任重而道远,让我们继续为“同工同酬”不懈奋斗。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