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规定”为特权背书

2013年04月15日 10:05   来源:长江日报   王景曙

  2010年7月,李宇锋进入广东兴宁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他的父亲正是该民政局副局长李思中。“兴宁市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凡是乡镇党委书记和局一把手,均可向上级提出要求,解决一名子女的工作问题。”李思中说,这是市里主要领导表过态的,但是没有发文。对于李所称“不成文规定”,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均向记者证实,是有这么个说法。(4月14日《南方农村报》)

  被记者调查“任人唯亲”,李副局长顿时产生“激动”情绪。他无法不感到憋屈的是,自己个人其实并没有背地里搞什么鬼,而是“光明正大”地论功受赏,一切都是按市里“不成文规定”办。副局长之前,他当过乡镇党委书记,对照“规定”,他确有资格享受这一独特的官场待遇。

  兴宁市这条土法炮制的“不成文规定”,无非也就是领导一句话的事,却为特权提供了畅行无阻的法外“背书”。其个人旨意的强势,足以让原本应该层层把关的制度安排宣告报废,起码已沦为形同虚设。

  另一个案例,就是不久前媒体披露黑龙江贫困县巴彦县人民法院院长刘玉海配置豪华公务用车。对公务用车标准,制度上有章可据,财政上也有专门的“控购办”管着这事,但是仅仅县委书记恩准的一句话“不要超过100万元”,便让制度失效,购车的超标支出安然入账。超标配车在该县究竟是法院“独此一家”,还是早已属于“不成文的风气”?

  顾名思义,既是“不成文规定”,当然不会白纸黑字写下来,不会下发红头文件,但正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不成文规定”,正是无处不在的官场“潜规则”,为形形色色的特权安上了一双生命力旺盛的“隐形翅膀”:“公费旅游”从来都是明令禁止的,何以屡禁不止、变通过关?一方政府财力纵然有限,何以会确保“再穷不能穷干部”?“限价房”政策并非专为公务员而制订,又何以会“无中生有”地派生出那么多的“公务员限价房”?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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