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失败了也不要紧”?

2013年04月15日 09:55   来源:解放日报   

  沸扬的一周又过去了。在上周频仍的“热点”中,上海的一项地方立法事项备受人们的“特别关注”,这就是上海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 (草案)》。这其中的一段话尤其引人注目——“对依照本决定规定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在政府绩效考核中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被称为“宽容改革失败”的“责任豁免条款”。

  “宽容失败”,是鼓励改革的必须。改革就是创新,创新前无古人,少有袭鉴,必须“大胆闯”,才能“杀出一条血路”,创新艰难风险多,谁也不能打保票,谁也不可能不失败,“失败了也不要紧”,才能激励创新的勇气和激情,才能“甩开膀子”,否则只能使人们“足将行而趔趄”,畏首不前。改革同时也是试验,一切经过试验,就是一切经过实践。既然是试验,就不可能百分百成功,“大胆试”,这本来就包含着“不怕失败”的意思。改革要有“试错机制”,要允许实验失利、试验失败。如果改革的试验动辄得咎,尤其还要“秋后算账”,谁还敢于“大胆试、大胆闯”?只能“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能“趋利避害”,退避三舍。因此,宽容失败,就是支持和激励改革。

  更重要的是,我们还不是从一般意义上讲要宽容改革者,而是说,这个问题对于今天的上海,已经十分迫切,具有重大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上海已到了不改革创新不能前进的特定阶段,而今天的改革又是在深水区和攻坚期的“闯关”。上海在“四个率先”道路上遇到的难题和瓶颈也是“率先”的,而从上海产业调整和社会发展的水平看,横亘在我们面前的阻碍也是独特的。可以这样说,当今的上海,每前进一步,每改革一项,都没有现成的套路可以沿袭,都没有既定的模式可以照搬,过去的路径和积累的经验也往往不再适用。上海的路要靠自己走出来,上海的“血路”要靠“先行先试”杀出来,这就尤其需要我们“敢为天下先”、当第一个“吃螃蟹”的勇者,需要我们正确地对待改革者,特别是正确地对待探索的失败——更不要说我们现在的改革,不但要冲破观念的束缚,更面对着利益固化的藩篱这样一个“很大的挑战”,是一场“割腕”的阵痛,前面是错综复杂的阻力和重重风险,如果我们不能宽容改革的某些失败,不能宽待“深水”中的“呛水”甚至“落水”,不能善待勇于改革的人们,甚至也不能包容他们的个性乃至缺点,那就只能彷徨于深水区外,就会寸步难移、裹足不前。

  “宽容改革失败”,作为一项严肃的立法,也要求我们依法、全面地予以理解,尤其不能误读。现在有一种解读,似乎只要“不进自己腰包”,什么事都可以“宽容”。这就恐怕有片面性。对于那些为一己牟利的“失败”,当然不能宽容,但并不是说,只要不谋私利,就可以“胆大妄为”,对于那些不经过周密调查研究的“拍脑袋”,对于那种心血来潮忘乎所以的“瞎指挥”,对于那些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组织之上一意孤行的“乱拍板”,如果造成了重大损失,看来仍不在“宽容”之列——我国刑法中关于渎职的罪刑规定,并没有改变,而在上海的新法案中,作为“宽容失败”的第一句话,就是必须“依照本决定规定程序决策”哦,这是“宽容”的“第一前提”。所以我们需要宽容、善待的,是真改革,而不是不讲决策程序的“假动作”,是“善政”的好改革,而不是非理性的“瞎折腾”,这就要求我们的改革尤其是决策,更富科学化、民主化,更加依法理性。这是“宽容”的辩证法,也是更高层次上的新一轮改革本身的天然要求——我们现在的改革,已不是初始时期那种 “闯红灯”、“打擦边球”的“突破”可以奏效的,而更重在改革体制和规则本身,千万不要忽视了改革的新要求、新变化。上海此次通过地方立法来保护改革,讲的是法制和规范的普遍性和稳定性,而不只是 “上面一句话、下面一阵风”,这本身就是一种改革,一种深刻的现代法治意识。

(责任编辑:周姗姗)

商务进行时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