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一份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引起舆论关注。这份《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引人注目的有两条,一是上海拟设立改革创新奖,针对改革创新有突出贡献的当地各级政府、企业、团体及个人;二是对按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改革创新失败者,拟实行责任豁免。(2013年4月12日 人民日报)
当前,改革在许多领域已进入了深水区,进入了攻坚战的阶段。改革的深化意味着所触及的“险滩”更有风险,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必然触动到深层的体制和原有的机制的弊端,而这些弊端又常常是利益阶层、部门专权和一些群体获利的领地,这使改革者面临着巨大的风险。现阶段,推进改革的深化阻力非常大,困难重重,但是如果不改革,党和人民的事业就无法发展,国家就不可能兴旺,所以,这就要求改革者要有奋进的勇气,有不怕牺牲的精神,有敢于担当的责任感。但是,仅仅靠改革者的勇气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法治措施来保证改革的推进。上海关于“改革失败免责”条例草案被舆论普遍解读为“干部创新失败有望‘免责’”的立法思路,这是从法治角度推进改革的积极措施,受到了欢迎和赞扬。
确实,以法治措施来护佑不惧风险的改革者,给敢于冲破固化的利益藩篱的勇敢改革者以法律上的支持,以宽容的态度来对待改革者因复杂的情况而可能产生的过失或失败,这有助于化解改革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在当前,这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在肯定“改革失败免责”的政策法规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另一种倾向,那就是借助“改革”之名,横冲直撞,盲目地往前冲。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走过了近35年,在改革初期,曾经有过敢于“闯红灯”、主张“摸着石头过河”等,而到现在,面对的改革形势更复杂了,改革所触动的多是一些深层的问题,面对这种种的复杂情势,我们一方面要用法治思维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条例来保护改革创新,把改革创新纳入法律的框架,从法律层面给予改革者以有力的支持,而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改革,使改革的措施更具科学性。强调改革的科学性并不是保守,而是更理智、更有底气的倡导勇敢改革。当前,在肯定“改革失败免责”的呼声中,让人感到,似乎只要有勇气,敢于往前冲,失败者可以“免责”,误打误撞似乎也不用担当责任,这是对法制支持改革的误读。中国30多年的改革经验让我们有了更科学地推进改革的理论资源和指导思想,勇敢的改革者不是靠“莽撞”而往前冲的,而是靠科学智慧去取胜的。我们反对为官平庸者的畏缩不前,反对主政者但求无过不求创新,但是,我们也应该尽量避免改革中的莽撞行为。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是需要有科学指导的,不是貌似勇武的莽汉可以随便就能干成的事,在改革的进程中,需要有科学作理论指导。
所以,改革创新既要勇于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又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决不能盲目往前闯。在改革进程中,需要以科学理论来指导改革创新的实践活动。推进改革要通过详细的调研,找好改革的突破口,通过分析论证形成改革方案,并在实际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及时利用反馈机制来对具体方案进行调整,尽可能让改革的每一步推进都避免失误,有时候,失误所带来的代价是巨大的,很可能因为失误而为下一阶段的改革带来更大的阻力。改革者的勇气来自于科学的决策、周密的计划和可行性的具体措施。敢干不是蛮干;提倡敢为人先、勇敢向前不是鼓励莽撞、瞎搞;越是困难的改革,越是需要以科学理论作武器。大家都知道勇者能无畏,“爱拼才会赢”,但是,应该认识到,只有当勇者同时也是智者,才可能是深化改革的成功者,只有“善于拼”方能正真地“赢”。
改革失败可以免责,但改革者应该依靠科学尽量避免失败,这才是最佳的选择。法治支持改革是必须的,而以科学理论来推进改革更是十分必要的,二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改革的真正成功。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