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允许改革试错决非宽容冒进

2013年04月12日 07:19   来源:红网   卞广春

  上海市政府《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即将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今后上海市政府部门将在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领域大胆改革创新,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败有望获得责任豁免、宽容对待。(4月11日《京华时报》)

  上海欲立法豁免“改革失败”责任,以激励创新,受到了一些网友的质疑。有人认为,某些人可能借改革之机谋取私利后以“改革失败”而脱责,渎职或重大失误后又以“改革失败”而脱责;还有人认为,改革风险与利益同在,要改革需要有担当……促进改革创新新规尚未出台,就引起公众的议论,说明公众关注改革,更关注腐败,同时,表明公众清楚允许试错与宽容冒进的概念。

  改革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新现象、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以新办法、新措施、新政策应对。有规范有依据,改革自然不能狂飙突进,谁错了谁就应承担责任,付出代价。可无规定失借鉴的事,也不应束缚前进的手脚,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能有效激励改革,排斥墨守成规,更是合格领导者应该具备的素质。

  上海通过立法豁免“改革失败”的责任,本身也是一种改革。容错不是无条件地宽容改革失败,改革也不是无意识地冒进。“宽容失败办法”,是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改革创新动力不足的形势下提出的。如果满足现状、害怕风险,改革只能停滞不前。改革难,平庸易,毫无改革的冲动与欲望,意味着平庸和落后,是不进则退。激励改革,才是迎接新挑战、新发展的良药。

  所谓的担心,似乎徘徊在较低的认识层面。上海允许“试错”,事实上明确和强调,对依照决定规定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在政府政绩考核中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这与某些官员借改革之机,拍胸脯拍脑袋的决策有明显区别,与“一日权在手,就得令来行”的简单操作不同。

  允许改革“试错”,当然需要完善改革方案与程序,立项前应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同时,要准确界定和评价是“改革失败”还是个人冒进,防止改革失败后,遮掩钱权交易等腐败,逃避责任追究和法律惩罚。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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