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的规定”戕害社会公平

2013年04月15日 07:21   来源:广州日报   

  待业1年后,2010年7月,毕业于星海音乐学院的李宇锋进入广东兴宁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工作。然而,当地有人发现,李宇锋的父亲正是兴宁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思中。对此,李思中表示,“兴宁市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凡是乡镇党委书记和局一把手,均可向上级提出要求,解决一名子女的工作问题。”(4月14日《南方农村报》)

  所谓“不成文的规定”,其实就是“潜规则”。相对来说,不敢把一些规定“成文”,还算有所忌惮,既怕“明规则”动真格,也怕汹汹舆论的评判。不过有所忌惮也是不肯忌惮,是“五十步”与“百步”的区别而已。

  “潜规则”之所以常常“不成文”,是因为对于相关方来说,这些规定虽然可以获得彼此认可,并被心照不宣地执行,但他们也知道这些“潜规则”不可以堂而皇之地晒在阳光下,所以不能落实到文字上。而且,“不成文”的最大好处就是,即使出了问题,也可以矢口否认,反正没有白纸黑字作凭证。

  “不成文的规定”之所以存在,并在某个范围内发挥比“明规则”还强的效力,是因为这样的规定对于各相关方来说,都是有利的,所以他们自然乐得接受这样的“不成文的规定”,并且互开绿灯,以便“与人方便,自己方便”。

  无论这样的规则是明是暗,是成文还是不成文,都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不仅是对当“炮灰”的十几个人而言,更是对所有的公众而言。因为只要这样的“规定”存在,任何人都是利益相关方,都可能成为利益受损者。

  这样的“不成文的规定”被曝光,可能很快就会有人出面否认“规定”的存在,或许还会更进一步,相关人员受到某种形式的处理。但更应关注的是,这样的“不成文的规定”会不会被废除?在各地,还有多少类似的“不成文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如果总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而不是从制度上杜绝类似现象的存在,真正的公平恐怕很难实现。 (张楠之)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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