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只关法理无关“国五条”

2013年04月10日 08:08   来源:燕赵晚报   房清江(湖北嘉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新国五条”正式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假离婚等6种纠纷情形,向全省法院发出司法对策及建议: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4月9日《法制日报》)

  法律概念上并没有假离婚一说,走过了法定的程序,要么是结婚要么是离婚,这就是法律的严肃性所在。而民间所说的“假离婚”基本上都是基于某种特定目的,把法律当成工具,不管其出发点有多合理,本质都是在挑战法律的尊严。

  比如,最近颇受关注的“国五条”诱发的离婚热潮,无非是通过协议离婚使夫妻一方就应成为只拥有唯一住房的产权人,从而规避个税征收。或许调控的政策制定得并非完美,但是无视法律的严肃性,为了利益而把家庭和夫妻感情当做游戏,这种投机行为决不可支持。

  法律是严肃的,通过法律关系来判定法律责任与义务,依据法理来处理纠纷,确定权益,这便是刚性的法律准则。离婚不管目的如何,违背道德但意愿明确,履行了法律程序的,离婚便有法律效力,其协议约定的一切也合法。“假离婚”充满着恶意欺骗的后果,只要不是胁迫,就应该承担法律后果。

  民间所谓的“假离婚”情形很多,有转移财产、规避债务,也有规避税收的,都是在规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性质都一样。“国五条”诱发的“假离婚”不过是其中一种。类似情形均适用于早已成熟的同一司法实践准则,即让“玩火者自焚”,既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法律夯实道德、诚信基础的需要。

  法律着眼的是社会秩序,具有普适的普遍公平,“假离婚”协议纠纷只关法理无关“国五条”,江苏高院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不过是对“假离婚”司法实践准则的重申,一者是警告离婚要审慎;二者防范人们违反道德“假离婚”,损害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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