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需要“店内公示”吗?

2013年04月02日 06:47   来源:红网   晴川

  4月1日起,《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正式实施。新规要求,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餐饮单位,须将收到的食品安全违法惩戒公示书张贴在经营场所内的明显位置。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后,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现场撤销公示。(4月1日《北京晨报》)

  店内公示,既便于公众监督,也有对饭店道德自省的期许,“知耻而后勇”,但真正的效果令人怀疑。

  一则,“公示”到底给谁看?虽然要求张贴于“明显位置”,但“明显”是指与菜单一起,还是每张席位上都有?不得而知。看见了当然可能被吓退,但也有可能“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比如,饭店“名头响”,档次高,可以用矿泉水瓶子装茅台。而对于不知情者,以及公示期过后,食客盈门并不难。公示只给自己看,风浪一过,太平依旧,警诫还有什么意义?公示与其“羞答答”,不如明确公示时间,让公示期与是否已经履行处罚脱钩。同时,既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更在公共场所张贴,甚至到公共媒体上“大张旗鼓”,尽可能让公众“不得不看见”。

  二则,“公示”会不会造成误伤?饭店出现“死亡病例”,后果当然严重,但死亡既有饭店的原因,也可能有食客自身造成。媒体就曾多次报道过自带酒水等导致死亡的案例。显然,这里有个死亡与饭店是否有因果关联的问题需要厘清,而这,牵涉到谁举证以及责任划分的法律问题。对于这类“死亡”,如何甄别?是否要公示?不问青红找白,粗暴公示了事,有可能造成误伤;遮遮掩掩,似是而非,也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三则,“只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公示就会现场撤销”,这更是问题。事情既出,早晚都要解决。减少不利影响,当然越早越好。这与一些事故中“早火化可多领赔偿款”是一个道理:悬赏受罚,花钱消灾。如此,出现“早上贴晚上揭”的现象就不可避免。显然,店内公示,表面上为食品安全着想,但骨子里只是为了让饭店尽快接受处罚,仍然没有跳脱经济处罚思路,是“轰轰烈烈搞形式,扎扎实实走过场”的现实翻版。

  食品安全兹事体大。经济制裁也好,将“丑陋撕裂给人看”也罢,虽都有利于当事者道德自省,但都不是最好办法。因为,道德、良知在某些财大气粗者、重利轻义者面前本就很轻贱。一个连字典里都找不到的词,别说效果了,只有“笑果”。管控食品安全的根本出路必在于,监管时刻在场,法律规制执行到位。说到这里,笔者突然来了灵感:只要这两位什么时候“缺席”,就随时地、大范围地拉出来“公示”一番。果如此,效果一定很好。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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