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创新须与行政保护脱钩

2013年03月27日 08:0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肖玉航

  创新需要鼓励,但创新是有风险的,需要自身承担市场风险与后果,而非行政保护式的,目前的中国机构创新可谓保护明显,有违市场经济规则,实在是令人费解,需要在未来机构发展过程中给以脱钩行政保护,才可能迎来真正的竞争与公平。

  新的证监会主席已经上任,市场即有期待,又都在观察。从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前任所推行的行政保护式机构创新须改革。从世界资本市场来看,投资机构的创新业务大多体现出自负盈亏或风险自担的模式,这主要是由市场经济规则中的“优胜劣汰、自由竞争”环境所决定,而法律上与行政上并不会给其创新进行保护期。观察发现,中国资本市场的机构创新可谓近年热火朝天,而且不少具有行政上的保护期,而鼓励创新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国有券商与基金公司。

  创新需要鼓励,但创新是有风险的,需要自身承担市场风险与后果,而非行政保护式的,目前的中国机构创新可谓保护明显,有违市场经济规则,实在是令人费解,需要在未来机构发展过程中给以脱钩行政保护,才可能迎来真正的竞争与公平。

  研究发现,去年5月份,由管理层所倡导的证券行业创新大会召开,会议以总结既有创新成果,同时从十大方面明确了未来创新方向。严格意义来讲,创新是企业自身的行为,而非由政府所主导,但实际上行政化介入指导的特征非常明显。由于以往中国机构中有诸多利益任职行为轨迹与现实,因此管理层很容易被其所左右或引入保护期。历史轨迹证明,政府化指导下的创新并不能使市场经济中出现真正意义的创新公司或创新产品。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苹果公司的产品也并非建立在政府指导中,而是通过公司创新努力,市场研究技术进步与营销方面的成功;美国雷曼兄弟衍生品创新,其失败由其自身承担破产的后果,而并无政府买单等。中国证券市场目前所出现的许多创新往往有其行政化保护的特色,比如公开市场信息显示:证监会公布的去年受理机构创新名单中,基金机构创新型产品占据了大半,其中包括引人瞩目的债券型ETF、黄金ETF以及跨国ETF.2012年的最后一个月份,三大创新型ETF扎堆申报的情况格外引人瞩目。但研究这些产品所谓的创新后面并非是由机构自身来承担风险与收益,其每个经由证监会审批认定的创新产品,基本有半年左右的创新保护期,未来这种认定权将过渡给中国基金业协会。那么存在保护期的创新就可以说并非市场经济中严格意义的创新,而是一种行政化或非市场化的创新,这种创新一旦失败,其责任无人负,若成功则相安无事,大肆渲染。但事实上,政府主导或保护式的创新往往没有市场生命力,也难以产生真正意义的著名投资机构,因为这种创新的根基并不牢固。

  再看一下国有证券机构的创新,其更多层面是众多机构等政策而创新,而非围绕市场或法律来进行市场化创新,及行政引导创新加之保护性政策才是其动力,而这种动力与创新并非来自于市场,更多可能是拍脑袋,理论脱离实际,而一旦风险暴发,则相互指责,生命力极差。去年9月份以来,我们看到新三板业务、券商理财、资产管理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短期债、发行次级债等不时出现,这些都被列为管理层引导创新的内容,但实际上这些创新并不能体现出创新的内涵,有的更多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有的则是业务的拓展。笔者认为真正的创新,成功的创新,一定是和开放后的“流出”有关系的,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信息的流出,并体现创新价值,而不是将保护期或保护性政策给以机构不同形式的对待。

  笔者认为鼓励创新的指导思想没有错,但创新主体与风险收益承担应交还给机构,人为的设定各种保护期,实际上是阻碍了市场机构“优胜劣汰”的发展,而保护是难以创造出伟大的投资机构的。美国投资大师巴菲特的公司,并无任何国有行政机构保护期,但其多年的创新投资思维模式与投资产品,为股东创造了巨大收益,而美国机构的平等性与身份的法律公平性,并不会因为国有还是民营而不同,实质上美国并无国有投资机构,大家创新所遵循的原则就是市场规则即“优胜劣汰、自由竞争”。

  总体来看,笔者对于我国近年证券市场机构创新持谨慎态度,而其主要原因是其并非完全遵循市场规则,体现优胜劣汰,保护期式或行政偏向性的创新,其生命力不强甚至累积巨大的投资风险,因此要改变或引导机构创新,则需要建立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创新体系,让各种类型机构在法律、技术、产品、风险承担上体现出来,而非保护性政策与偏向性的发展与鼓励。目前机构创新特别是近年的创新令笔者费解,而设定保护期式的创新更应及时改变。新的证券主席或要时刻从公平与公正的角度来鼓励机构依据市场创新,而非再配以保护期等行政上的保护,即监管与机构创新要彻底脱钩,处理好监管与市场边界的关系,以适应市场经济中的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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