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十年将是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但随着我国城市土地出让金不断减少、各项税费收入覆盖基础设施建设日益不足以及地方债务融资平台的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逐渐暴露,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资金供给缺口更趋明显,为此,必须对我国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加以改革与创新。
第一个创新就是创新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以保证财政投入、开发性融资和商业性融资分别在公益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中发力。可以考虑建立有利于新城镇化阶段融资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通过这些政策向城镇化建设倾斜,让公益性项目能容易获得政府最高等级信用担保支持,让准经营性项目在信用市场与资本市场得到增信,让经营性项目能获取各类产业基金、民间资本的青睐与投资。政策创新要尽量引导城镇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城镇化融资方式多样化,逐步完善分税制体制,充实地方财政,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发行地方债。制定吸引民间资金和外资进入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的产业政策,制定鼓励市政公用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甚至发行企业债券或到境外上市的各项财政、货币与产业政策。
第二个创新就是对现有融资运行机制加以改革,要让多元化投资与不同项目对接,形成更为高效合理的城镇化建设体系。相对于政策规制,鼓励各地政府针对城镇化建设融资项目构建不同类型的融资机制显得更为重要。以城市基础设施和产业升级为例,未来10年,可以鼓励地方政府就那些低市场收益高社会效益的公益性项目采取日本的财政信用兜底模式,用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发展公益性项目。具体来说,可以让地方政府用土地出让金、营业税、增值税等税金作为投入,通过稳定收入预期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开发。
同样地,针对准经营性项目可以采取加拿大区域金融协调为主的模式或者公私合营模式,让各主体功能区内的参与城市共同分担区域内具有中等市场收益与中等偏下的社会效益项目。具体来说,可以根据我国对9大主体功能区各自的优势,分别制定适合各区域资信能力、区域财力的融资方案。如果采取公私合营模式,则可以根据具体需要采用LBO (租赁-建设-经营)、BBO (购买-建设-经营)、BTO (建设-转让-经营)、BO T(建设-经营-转让)、BO O (建设-拥有-经营)等方式。至于各地的经营性项目如电网、水网、公共道路等设施,因为未来收益明确稳定,完全可以尝试以市政债券融资为主的美国模式或公私合营的英国模式。鉴于目前我国信用市场不太健全、资本市场不太发达,还可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成立一定规模的城市公共建设投资基金,然后向公众发行公共建设基金券,由中央政府代为付息。在公共建设基金公司的股份分配上,可让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融资方分别认购10%、41%和49%的股份,当然也可以让社会融资方占大头,这个比例得视地方社会资金丰裕程度而定。
总之,只要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城镇化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并对投融资政策与机制加以适当优化调整,我国城镇化建设融资规模是能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妥善解决的。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