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刘拓:荒漠化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2013年02月25日 08:2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刘 拓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并要求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土地荒漠化是人类面临的重要生存环境的挑战,建设生态文明,必须高度重视荒漠化防治,着力解决土地荒漠化问题。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荒漠化防治工作,通过采取一系列重大防治举措,取得了“整体得到初步遏制”的重要进展。有关数据分析表明,荒漠化防治投入与产出比大约为1:5至1:10,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比例可达25%以上。但是,我国荒漠化防治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一是我国仍是世界上荒漠化面积较大的国家之一。

  二是一些地方存在重经济、轻生态的思想,导致滥垦、滥牧、滥樵采、滥用水资源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一些地区由于盲目的经济开发活动,仍在不断破坏荒漠生态系统。

  三是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不顾生态无序开发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地方打着土地占补平衡的幌子,把“补”的目光盯住沙区,导致土地再度沙化的现象还较严重。一些工矿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无序开发,为了规避审批,化整为零地开发项目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全球气候变化对荒漠化的影响不容忽视。全球变化导致干旱加剧、土地沙化加重。大气中二氧化碳不断增加是一个不争事实。

  五是防治措施乏力。表现在投资不足、法制不健全、机制不活、土地荒漠化监督乏力、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仍很突出,致使荒漠化防治仍属于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短板。

  荒漠化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用生态文明的理念统领我国荒漠化防治工作全局。

  要尊重自然规律,充分发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的作用。加快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严格禁止滥樵采、滥放牧、滥开垦、乱开发等破坏荒漠生态系统的活动,减少和杜绝人为破坏行为,促进荒漠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

  要因地制宜,实施荒漠生态系统建设。在防治荒漠化问题上,过分强调自然修复作用的“无为而治”和过分强调人工建设作用的“人为主宰”这两种观点都要避免。在目前情况下,一要补旧账,人类经过长期的过度开发,对自然负债太多;二要还新账,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超过自然生态的承载能力,不加快建设,不实行人工促进恢复,生态系统对经济社会的承载能力总是欠账,还是不能协调发展的。因此,应突出人工促进恢复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尊重自然生态法则,按照植被地带性分布规律,坚持宜荒则荒、宜治则治、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搞好总体谋划布局,采取多管齐下策略,实行综合治理。

  要运用物质利益驱动原则,激发全社会荒漠化防治的原动力。要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机制体制,实行投资者得其利、治理者受其益,真正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做到治理工作让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治理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通过产权、金融、税费、投资等杠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投入防治荒漠化,使生态优、民众富。

  要发挥科技引领作用,着力提高荒漠化防治成效。要大力鼓励有关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开展荒漠化防治科技创新研究,针对关键疑难技术问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联合攻关,充分发挥科技引领作用。加强现有科研成果的集成、组装和加工,加快防沙治沙实用技术研发,促进防沙治沙科研成果转化、升级。建立防沙治沙实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鼓励科研人员深入防沙治沙一线,解决科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瓶颈问题。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尤其是农牧民培训,提高沙区广大劳动者素质,使防治技术在基层群众中扎下根、用得上、使得起、能见效。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制。荒漠化防治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的强力推动和各个部门的齐抓共管。要按照法律规定,实行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规定,防沙治沙的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因此,要建立严格的防沙治沙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优土有责、劣土受罚。要建立健全防沙治沙考核机制和土地沙化问责办法,使沙化土地防治责任和目标真正落到实处。(刘拓)

  (作者为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年巍)

分享到: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