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并规定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安排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2月18日人民网)
《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这个时间表有点漫长,应缩短时间距离,只争朝夕,因为我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届时,会有相当数量的人享受不到这个社会发展的成果。
即使有了这个时间表,也不容过分乐观。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并非新鲜事,我们早就有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事实上,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究其原因,用人单位对带薪休假制度不重视,没有把此制度摆到劳动者休息权利的法律层面,而且从单位领导层面就不带头落实此制度。领导尚且如此,普通员工哪敢提出休假?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博弈是不对称的,普通劳动者因怕失了“饭碗”,往往缺少话语权,缺乏维权的底气。与此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缺位”或不作为,使得“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是“镜花水月”。
如此看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有强制执行的刚性。此次,提出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于满足公民旅游休闲需求的角度,这是不够的,更应从保障公民休息权利的角度,上升为法律法规的层面,而且要细化补充内容,尤其是明确处罚细则,量化相应标准。只有这样,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才是执法的行为,具有强制的执行力。对劳动监察、工会等部门也要进一步作出规定要求,促使其积极作为。对其不作为或“缺位”,要严厉问责。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