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许公务员犯小错”的几个前提

2013年01月31日 08:10   来源:工人日报   邓昌发

  “行政风险确实很难(规避)……我当区长、市长、厅长,签的文件不知道有多少,一个疏忽,责任就来了。”日前,广东省国土厅厅长陈耀光参加广州代表团分组讨论时建议,广东要营造干事创业的氛围,就要容许一线的公务员犯小错。(见1月29日《广州日报》)

  平心而论,此番言论并无过多值得指摘之处。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官员首先是人,如果要求他们在从事各种具体公务中,从不办错事,既勉为其难也不现实。换言之,如果一线公务员因为犯了点小错就被一棍子打死,亦非理性、人本之举。再说,不管是做人做事做官,若太拘于小节,往往就放不开手脚,反而不利于形成锐意进取、干事创业的良好的政务氛围。

  不过,认同“容许公务员犯小错”,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须厘清:首先,何为“小错”?错误的大小永远是个相对概念,如果一名公务员乱作为,使某公民陷入“灭顶之灾”,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这可能只是“小错”,而这对当事公民而言,该被一笔带过吗?又例如,因为公务员疏忽将某位领导人的名字写错,对公众来说是再小不过的事情,而在一些领导看来,这可能是不得了的大事,那么,这种错是否就不可饶恕呢?

  “容许公务员犯小错”的一个前提是建立科学的植入民意的评价机制。官员所犯之错究竟大不大、该不该被容许等,都当吸纳民意民声。如果凡事都由内部人自己掌握,容易造成评价的紊乱,甚至给外界以“相互包庇”的糟糕印象。

  “容许公务员犯小错”的另一个重要前提是辨别“小错”的性质,即是因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而犯错。在笔者看来,一线公务员如果因为他人原因或者非人为所能左右的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小错”,应当被容许;相反,如果因自身主观原因犯错,则当犯错必究。现实中,太多的贪腐大案都是从笑纳他人小钱的小错开始,太多的严重渎职都是从小事上的麻痹大意开始。

  “容许公务员犯小错”不能被认为是对官员犯错的一种包庇,在“容许公务员犯小错”的同时,必须强调:犯了错的,必须承担责任、付出代价。这种代价可以不是惨痛的,但也必须让犯错者警醒并深刻反思。总之,“容许公务员犯小错”当有着苛刻的前提条件和严密的制度规范。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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