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岳/画
南京市民小苏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却被以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之门外。自学就不能直接考试吗?小苏查阅资料,也没找到国家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考驾照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今年1月21日,她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南京市车管所行政不作为(1月28日《现代快报》)。
从常理分析,目前只有驾校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有关驾驶培训的硬件规定。但是该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没有经过驾校培训的人就不能报考驾驶员。当地车管所大概认为,由私人来教授学员,如果由学员驾车上路练习,就必然违法。车管所同意未经驾校培训的学员报考,就等于变相鼓励这种违法的存在。这样的思路,从方便管理的角度说,有一定的道理。但从视角更高一点的公共管理上说,可能经不起仔细推敲。
公共管理的最高境界是客观和公正。如果我们承认参加了驾校培训的学员未必能全部通过考试,也就应该承认没有经过驾校培训的学员未必就不能通过考试。如果私人教练有足够的能力为学员提供各种复杂交通情况的模拟情境,并能教授学员熟练掌握和处理,车管所的拒绝报考,岂不有失公平?只从“私人教练达不到驾校培训条件”来推测学员水平,哪怕真有很好的出发点,那也算不上客观和公正。
笔者以为,为驾照考试把关,其公共服务的“含金量”主要应该体现在考试环节上——考试内容和方法是否符合当前交通安全需要,是否在不同时间存在标准不一、是否对所有学员一视同仁等问题。只要考试的尺度是一样的,驾照的含金量就有保证。所有学员都用同样的标准来衡量,哪里还有必要对学员“问问来路”呢?
深入地看,当前“学车只能到驾校”现象,已经成了约定俗成的业态垄断。而本应追求多元价值的公共服务,同样有打破各种垄断的相应义务。对于私人之间的教车、学车,应该视为一种打破“驾校垄断”的新业态,政府可以暂不鼓励,但也不应该用拒绝报考的方式来遏杀。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