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因价格垄断被罚 收入不能只退给企业

2013年01月05日 08:27   来源:中国网   谭浩俊

  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发布消息称,因垄断液晶面板价格,对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六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进行立案调查,并经济制裁3.53亿元人民币。(1月4日《中国经济网》)

  在3.53亿元经济制裁款中,有1.72亿元退还给了国内相关的彩电生产企业。

  应当说,利用反垄断利剑,对涉嫌价格垄断的国际知名企业予以经济制裁和处罚,这在中国还不多见。特别是制裁金额高达3.53亿元,超过违法所得1.45亿元,也不可谓力度不大,处罚不严厉。

  现在的问题是,虽然三星等面板生产企业采用价格垄断的方式,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应当受到制裁,并将非法所得退还给这些企业。但是,问题是否到此就已经圆满解决、圆满结束了呢?笔者认为,远远没有。

  从表面看,三星等企业的行为,损害的是彩电生产企业的利益,应当将非法所得返还给彩电生产企业。但是,仔细分析又不难发现,这些彩电生产企业并不是唯一的利益受损者,也不是最主要的利益受损者。真正受到利益伤害的,是广大消费者。因为,这些彩电生产企业,早就把面板企业实施价格垄断增加的成本,大多转嫁给了广大消费者。消费者才是面板企业垄断价格的最终利益损害者,将非法所得退还给彩电生产企业,等于将消费者的利益让渡给了彩电生产企业,显然有失公平的。

  而事实上,虽然面板生产企业垄断了液晶板的价格,获取了大量的非法收入。但是,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家电生产企业一定程度上也变相垄断了液晶彩电的销售价格。那时的液晶彩电,多数都是暴利,不仅面板企业赚得钵满盆溢,彩电生产企业也是赚得个个冒油。只有消费者为了得到一台先进的液晶电视,不知多掏了多少腰包。

  所以,当有关部门对三星等面板生产企业予以经济制裁,并将这些企业获得的非法收入返还给彩电生产企业的同时,是否考虑过如何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呢?彩电生产企业得到的返还收入,是否应当拿出一部分来返还给当时的消费者呢。

  也许有人会说,由于消费者面广量大,且问题都是发生在若干年前,已经难以将这些非法所得返还给消费者。同时,彩电生产企业是否将负担转嫁给了消费者,也不大好认定。

  话能这样说,但理不是这样的理。一方面,在面板企业垄断液晶板价格的情况下,彩电生产企业不可能独自承担这些负担的,一定会将负担全部或部分转嫁给消费者。这一点,不容怀疑,也不需要有什么证据,有什么认定。不然,彩电生产企业也不可能在液晶电视刚刚投入市场时,也个个赚得钵满盆溢;另一方面,对消费者面广量大、难以予以返还的问题,即便不能全部返还,不能让所有在哪个时期购买过液晶电视的消费者拿到返还收入。但至少有个态度,有个这样做的姿态。不然,消费者的权益还如何得到保护呢?

  消费者是上帝,这句在商界传得最多、用得最多、也最为企业在宣传时使用的话,不能只作为宣传的口号使用,而应当用到具体的行动之中。1.72亿元的返还收入,对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来说,能够得到了返还数量可能非常有限。但是,有关方面和企业能够想到消费者,并做出返还的姿态,可能比说再多的“消费者是上帝”都要好,比做再多的广告宣传也要好。我不知道,有没有一家彩电生产企业,想到过这个问题,并将其付诸行动。我也不知道,有关方面在对彩电生产企业作出收入返还时,提醒和督促过企业将这些收入返还给消费者一部分,哪怕很少的一部分。

  诚信是一个很简单而又很奇妙的问题,也是一个可以让企业兴旺发达或者让企业倾刻倒闭的问题。由于中国的消费者在维权方面还比较薄弱,维权的意识也不强。特别像已经过去了若干年的维权,很少会有消费者再去拿起维权的武器。越是这样,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和企业的诚信,就成了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

  反垄断的目的,并不只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而更多的应当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既然有关方面扛起了反垄断的旗帜,并挥了出反垄断的利剑,就应当做得更彻底、更圆满、更完善,那就是在给企业返还非法所得的同时,给消费者也进行利益补偿。而对企业来说,如果能够借此机会,对消费者实施一些补偿,也是有百利而无一弊,是最好的宣传手段。而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面对有关方面的反垄断举措,是否也应当主动扛起维权大旗,向有关方面与企业追索损失、维护权益呢?

  如果能够在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那么,中国的消费环境将得到极大的改善,消费拉动经济的作用,也就会得到更大的发挥。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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