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广东“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最近,经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正式出台实施。此前,广东先后两次公布清理后的行政审批目录,共取消和调整383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125项省级审批权下放给县市级政府,另有262项服务改为向社会组织购买。
行政审批是政府部门对社会经济资源进行管控、配置的行为,是政府权力的核心部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直接目的,就是要大幅度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是政府部门自我限权、自我削权的一场“革命”。我国从2001年10月开始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至今已有6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区、市)原有审批项目一半以上被取消和调整,改革还存在着很大的延展和提升空间。广东能被确定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省,既与其改革已经取得不俗成绩有关(12年来广东共取消和调整2600多项省级审批项目,目前仅保留700余项),也与广东一直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育程度较高,行政审批改革具有较好的基础有关。
一方面大幅度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另一方面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一些原本由政府主导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调整、转移到社会领域,有利于政府权力从社会经济的诸多领域“抽身”出来,推动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生态格局。广东在这些方面进行的探索,符合今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基本要求——“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实际上,这一要求早在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就目前而言,不能说是更高更新的目标。这说明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既有规划在稳步推进,同时也意味着现阶段改革迫切需要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
取消和调整原有行政审批项目,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主要是做缩减行政审批“存量”的工作。原有审批项目中,有的从设置之初就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其存在完全是为了适应传统体制和落后的管理制度的需要,这类审批项目应当尽早取消,越快越好。另有一些审批项目,在一段时间内是合理的和必要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社会发育不断成熟,其不合理性和不必要性愈发凸显出来,因此也要尽快取消或调整。对那些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应当建立定期审核和动态“淘汰”机制,一俟条件和时机成熟,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无需“客气”和含糊。
近几年来,由于社会经济规模与范围迅速扩大,在不少地方和领域,政府部门事实上发展起了一些新的方式,试图控制更多的社会资源、经济活动以及涉及公民权益的事项,他们普遍存在着设置新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冲动。当前,尤其要严格控制行政审批的“增量”,既防止某些被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改头换面卷土重来,也防止一些原本公民和社会能够自主自决的事项被人为纳入行政审批范围,给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提供合法依据。如果不能严控行政审批“增量”,政府权力将在经济转型中不断得到强化,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今后的改革势必更加困难。
现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亟须像广东那样敢于先行,“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从长远看,改革要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关键要解决政府部门和利益群体的利益调整问题,要在遏制政府部门的利益冲动和排除利益群体的抵触阻挠上下功夫,在大力培育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制约的新主体上下功夫。为此,需要“跳出行政(审批)谈行政(审批)”,在社会政治领域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的利益博弈和权力制约机制,强化人大机关、司法机关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制衡,扩大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消费者等相关力量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扩大弱势群体的话语权、谈判权和选择权,最终在国家民主制度框架和社会政治生活层面形成均衡、良性、富有活力的治理形态。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