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深圳警方证实“社区干部坐拥20亿资产”爆料人周祖杰被逮捕。网友疑举报人遭报复,警方回应称逮捕是正常执法,跟举报无直接关系。警方还指出,对于逮捕通知书中“龙岗公安分局批准逮捕”系笔误。而社区干部周伟思则称,自己很多物业是当干部前购置的。(11月29日《新京报》)
深圳龙岗街道办对周伟思的调查才刚刚开始,即传出爆料人周祖杰被警方逮捕的消息。更加劲爆的内容是,作为举报人代表的周祖杰,原定于27日下午4点就举报的事实接受媒体采访,但下午3点被龙岗区公安分局传唤问话,5点左右被深圳龙岗区公安分局正式逮捕了。时间上之巧合,事态发展逻辑之诡异,着实引人遐想。
现在就断言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似乎还为时过早。深圳市龙岗分局负责宣传的张警官回应,政府欢迎举报犯罪线索,“但举报不是护身符,如果举报人有犯罪问题还是会被查处。”这话说得并非没有道理。举报人也非正义的化身,如果有证据证明举报人本身有违法犯罪的事实,那么警方依法对其进行逮捕,在法理和程序上,都是没有问题的。
只是,光凭警方的一面之辞,显然无法消解公众对事态发展中的种种“巧合”的追问。显而易见的道理,不是所有“巧合”都经得住质疑,现实中,往往越是巧合的事情,越有可能是人为操纵的结果——尤其是当某一敏感事件中同时发生多处巧合的时候。
对于逮捕周祖杰时间上的巧合,警方回应称“不知道他在16点接受采访”。这个说法我们很难证伪,不过另外的一些细节却值得思考。今年7月9日警方曾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周祖杰,但在7月13日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同日,龙岗警方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悬疑之处有二:一是前后两次逮捕周祖杰的理由没有变化,虚报注册资本罪属于经济犯罪而非暴力犯罪,所谓“案情发生变化,具有社会危害性”从何而来?二是警方对周祖杰案的侦查时间长达数月,而传唤问话也即限制他人身自由的时间则是他在接受媒体采访前一小时,即便只是巧合,也难以避免公众的质疑,这种做法符合常理吗?
更为巧合的是,警方的逮捕通知书有一处表述错误,“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应该写成“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如果是按照正常的办案流程,这种常识性的低级错误是不可能发生的。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这次逮捕决定是在缺乏正当手续的非正常情况下做出,譬如因为时间紧迫,来不及办理相关手续,以至于忙中出错。
这些疑问,都需要警方做出合理的回答。道理很简单,当执法公正遭到公众普遍质疑的时候,执法部门有义务自证清白。一方面,公众与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掌握着执法资源的一方,只有执法部门才具备这个能力,另一方面,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现实下,举报人遭到公权力打击报复的事情时有发生,公众的质疑属于一种合理推断,执法部门有必要通过充分的信息公开,以维护自身的公信力。换言之,如果深圳警方把所有问题都推给“巧合”,任由民意持续发酵,那么无论这些“巧合”是否属实,都将对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造成巨大的伤害。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