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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精细化管理的理论构建

2012年11月29日 08:26   来源:人民日报   叶文胜

  检察机关实现全面精细化管理,就是运用各种现代管理手段,在对检察机关内部结构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打破原有层级管理的界限,依据职能不同对检察机关部门进行科学的划分,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职能优势,以实现检察机关管理水平整体提高、核心能力不断增强的目的。检察机关实现全面精细化管理,不能照抄照搬企业的管理模式,而是要特别处理好提高效率与追求正义的关系、定量规范与科学适用的关系、管理精确与人文关怀的关系等。为此,需要进行相关的理论构建。

  检察机关精细化管理在内涵上应包括“分类管理、流程控制、科学考评”三方面内容。一是以分类管理为基础,实现管理部门和对象的精细化。对检察工作可以按照职能不同和管理权限不同进行合理的分工,形成业务管理、队伍管理、事务管理和党务管理四大块,推动过去的纵向化管理向扁平化管理发展。同时,对检察人员按照检察机关职能需要和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推行分类管理。二是以流程控制为中心,推进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精细化管理。为此,要确保案件流转规范合法,案件流转的程序管理设计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办案活动的环节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的要求进行。同时,对案件要进行实时的全方位的纵深监控,办案流程还要具有可操作性。三是以科学考评为依托,提高考核评估精细化水平。应定岗定责,合理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竞聘上岗;实行能级管理,针对不同岗位设定不同能级,给予不同待遇;合理确定考评要素,各个考评要素的分值设定要合理科学,并注重平时考评。在“分类管理、流程控制、科学考评”管理模式下,检察机关实现全面精细化管理具体应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检察岗位精细化设置。一是科学核定部门职数。职数的核定要以部门的性质及其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繁重程度为主要依据,适当向重点部门倾斜。二是合理设置工作岗位。中层岗位的设置,应在核定的职数内设置。中层以下岗位应根据办案业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不同的工作要求进行设置。三是明确岗位职责要求。明确每一个岗位所承担的具体职责以及履行职责所应达到的质量、效率、效果。

  检察人员精细化管理。一是建立精细化的人员配置与选拔机制。比如,办案业务部门的岗位人员配备应以法律职务为基本条件,同时考虑岗位所要求的能力素质,其中主承办岗位人员应是检察员,协办岗位人员应是助检员,检察事务岗位人员应是书记员。二是建立精细化的人员考核机制。完善检察人员日常纪实考核制度。考核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评选先进的重要参考。

  检察业务精细化管理。为使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更细致、操作更规范,检察院可以成立案件管理中心行使四项职能:一是案件事务管理职能。主要办理与案件流程有关的检察事务。二是案件监控管理职能。随时介入和掌控案件的运行态势,比如对案件进行提示、催办、督办等,对发现的执法偏差及时进行检查、纠正,提出处理意见。三是案件指挥协调职能。发挥协调联系、统一整合的作用,以满足检察机关业务整合的需要。四是案件信息处理职能。主要对检务信息、案件信息进行统一登记、录入、管理以及统计和分析等。

  检察事务精细化管理。在这方面,应细化检察事务管理主体和管理职责。检察事务内容繁杂,有信息工作、公文管理、调查研究、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对外接待以及办公设备的管理维护等。实践证明,越是繁杂的工作越要细化管理主体和管理职责,惟有如此才能提高效率,为更好完成检察机关的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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