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发现,河北多个县出现了补交税和提前收税等征收“过头税”现象。诸多中小企业主被约谈。企业主李建国也被要求再交税。据他爆料,10月27日,他所在区域乡税务所一名负责人开会称,中日就钓鱼岛会有一战,因此希望企业再交税,支援国家。(11月28日《新京报》)
“过头税”是指各种变相的过度征税,在时间上表现为把未来一年、两年、三年甚至是N年的税收提前收了上来;在幅度上表现为通过提高税率,随意罚款等实质上收一些不该收的税收和费用;在项目上表现为巧立名目,甚至是河北这样的“钓鱼岛税”。征收“过头税”并不是一个新鲜事,每当经济滑坡,财政增收减缓,“过头税”就抬头。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三令五申不允许收“过头税”。
面对当前的这一波经济下滑,社会各方面的声音均是减税,不仅是结构性减税以减轻企业负担,而且建议全面、全方位的减税降费,以激发经济活力,扩大内需。其实,征收“过头税”的危害,是不言之明的,一是玷污法治,危害政府的公信力;二是增加企业负担,进而转嫁给消费者,给经济下滑雪上加霜;三是影响地方投资环境,不利于吸纳投资,促进就业,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过头税”法律政策不允许,危害甚大众人皆知,但为何屡禁不止呢?根本的原因,还是出在我国的税收征收体制上,一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税收被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而现实中共享税难以共享,中央税挤占地方税的问题长期存在,造成了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相当多的地方政府财政十分困难,从而让地方政府不得不考虑通过征收“过头税”以解决地方财政困难。
二是我国税收征收有一个长期存在的“潜规则”,即只增不减,甚至是动用“下计划、定指标”的方式进行,计划指标层层分解,指标完成情况甚至与考核、升迁挂钩。由于大企业、上市企业的税收管理往往在上,基层难以下手。在地方的中小企业税收贡献本就十分有限,地方税务部门便不得不想千法、设万计来漂亮完成任务,于是“过头税”就顺理成章地出现了。在经济困难时期,企业纳税能力也到了极限,于是钓鱼岛开战的“爱国税”也被开发出来了。
税收的征收依据应该与常理与法理相吻合。与常理相吻合,就是税收征收量应根据税源的实际状况而变动,增收的前提是纳税人的收入增长;与法理相吻合,就是要求税收法定,一切没有法源依据的税费都不应该征收,更不能缘自政绩考量的官僚意志。既然目前“过头税”抬头的动因是我国的税收体制,那么,解决“过头税”问题,也就需要对阵下药。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就“过头税”问题,财税体制改革,至少应该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的法律法规,目前的法律对偷税、逃税、漏税、拖税的法律责任界定较为严格,但对违法征收税费的法律责任界定,却不够完善,出现“过头税”往往也只能批评和责令纠正,无法从根本上形成威慑力,应通过立法建立纳税与征税相对等的法律责任。
二是健全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一方面,要严格财政预算约束,根据财力决定预算,不能不顾财政实际,而一味大投资、大建设;另一方面,要根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型的趋势,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合理界定共享税种及比例,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同时,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打造地方支柱税种形成主体财源,建立地方政府的财力保障制度。
三是变革对税务部门的考核体系,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一方面,要解除税务部门头上无时不在的“指标计划”压力,合理合法征税;另一方面,高悬责任利剑,严厉查处征税过程中不规范的减税、免税、抵税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厉查处对偷税、逃税、漏税、拖税处理不及时不彻底的责任,严厉查处征收 “过头税”和弄虚作假的责任。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