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相差数十倍别成富人避税工具

2012年11月26日 10:50   来源:齐鲁网   叶祝颐

  和商业贷款相比,公积金贷款因利率等方面的原因,一直受到购房者的青睐,越来越多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把公积金贷款作为置业贷款的首选。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民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同样体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11月24日,记者对青岛多个行业调查发现,有的单位为其员工一个月缴存五六千元,有的单位则只有一两百元,不同行业之间公积金缴存额度相差数十倍。“缴得少用不起、缴的多有富余”现象越来越严重。(11月25日《半岛都市报》)

  根据青岛市的相关政策与统计公告,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32763元,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13651.25元)和20%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2年度为2730元。也就是说该市职工公积金每月合计最高可达5460元,青岛市公积金缴存额相差数十倍并不违规。相关单位用足地方公积金政策不足为奇。但是,公积金“合法”相差数十倍传递出的信息值得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说,“合法”的公积金差别并非真正合法,也有悖社会公平。

  首先说说合法性的问题。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从法律效力来说,当地方规定与国家部委规定冲突的情况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应该服从于国家部委的规定。20%的缴存比例与平均工资5倍的缴费基数上限都是违规的。

  再说合理性的问题。事实上,除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公积金缴存额“合法”相差数十倍以外,由于雇主认识上存在偏差,法律意识不强,员工流动性较大,不少单位并没有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按当地最低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的单位更是不在少数。前不久还有报道说,有些地方规定:经营亏损,或特殊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申请缓缴公积金。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相当一部分单位被打了折扣,甚至根本没有落实。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下,住房公积金政策不落实,无疑违背了公积金制度“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的初衷,有悖社会公平。

  不仅是青岛,由于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为了避税,擅自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与数额。然后,职工以虚假购买、装修住房的证明把公积金变现。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难题的公积金政策,在某些单位演变成了为职工牟取高额福利,逃避税收的工具,这显然不符合公积金政策的初衷。审计部门对此应予以重视,既要查处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还要提高违规成本,追究违规者的法纪责任。

  本来应该给穷人雪中送炭的公积金政策,结果成了为富人锦上添花。这恐怕只能用“赢者通吃”来解释。《圣经》的“马太福音”中有这样一句话:“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公积金“合法”相差数十倍,正是对这种“损不足而奉有余”的“马太效应”的最好注解。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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