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玲/画
核心提示: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11月7日《山东商报》)
重构社会道德信心
吴睿鸫
应当说,山东省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这种用正式法规的形式要求见勇为受益人“答谢恩人”很有创意。然而,从网友的跟帖和舆论普遍反应来看,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小题大做,完全没有必要,甚至以为这样的规定是社会的倒退。
然而在笔者看来,山东省出台的见义勇为受益人“答谢恩人”规定,很有现实必要。“饮水思源”、“滴水之恩,涌泉相报”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感恩的传统美德。可是眼下,“答谢恩人”似乎还是一种奢侈品。比如,30年来,重庆一对老夫妇靠捡垃圾收养了49名弃婴,但这些孩子被抱养后,却没有一个回来看望过老人;还有“感动中国”人物丛飞,临终时,受他资助的100多位学生家长不但未来探望,有的竟还责问:“不是说好要供到大学毕业吗?这不是坑人吗”……
随着经济社会的急速转型,滋生了急功近利的社会心态。在一些人的心中,社会关系异化成物质交换关系,只要付费,就已两清,清洁工打扫马路,你是拿钱,凭啥让我答谢?警察舍命救人,这是你的职责,凭啥让我感恩?就这样,感恩一点点被逐渐掏空,一些人开始习惯于冷漠、习惯于无情、习惯于把别人的帮助甚至舍生忘死的见义勇为行为当成了理所当然。
从某种意义上讲,“答谢恩人”是一种道德良性互动的“催化剂”。“答谢恩人”不单单是对善行的回馈,更是对善举的肯定和传递;拒绝“答谢恩人”会让人们逐渐对善举变得冷淡,对善良变得麻木不仁,最终对见义勇为失去信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重构“答谢恩人”不但是一个社会命题,也是一个法制课题,更是一个时代命题,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稳步前进的应有之义。
当然,山东省通过法规形式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该“答谢恩人”,但如何在执行层面做到有效落实,仍需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徒具观赏性的“制度性花瓶”。
慎防法律越界伸手
许峦林
山东省出台的《条例》不仅大力弘扬了见义勇为精神,同时也对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了制度保障,例如见义勇为人员受伤治疗期按全勤算、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等。这些不仅从精神上给予见义勇为者奖励、还从物质层面了却了其后顾之忧。近年来,不断发生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不仅伤害了见义勇为者,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条例》的出台无疑是对见义勇为这种极具社会正能量行为的最好褒奖。
官方褒奖见义勇为这种高尚行为的举措是值得人们拍手称赞的,但也应该客观地认识到,将“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这样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否真正符合立法技术。法律与道德虽并行不悖,但也各司其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说的是法律是一种最基本的道德,只有严重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才应该纳入到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中。并不是所有被道德所不齿的行为都有必要用法律说话。政府将“受益者应表达谢意”这样的道德规范也纳入到法律规范的框架之中,目的虽好但也有“管得太宽”之嫌。
而且,法律义务不辅之以奖罚措施、法律责任则无异于一张白纸黑字的空文。究其原因,无法附加上法律责任的根本还在于,同法律具有强制力不同,道德惩罚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不表达谢意的受益人自有社会舆论的压力帮助其洗心革面,并不一定需要通过法律调整来解决道德惩罚的问题。
另外,将“受益者应表达谢意”规定到法律条文之中,不免有夸大受益者“忘恩负义”现象的嫌疑。虽然近年来一些受了别人见义勇为转身就走、扭头就忘之事不时见诸报端,但这些人毕竟是受益者中的一小部分,像“最美女教师”、“最美司机”等众多做好事之人都收到了不仅是受益者还有社会公众的感激和赞扬。将“受益者应表达谢意”纳入到法律的调控之中无异于说明“忘恩负义”的大有人在,急需要法律调控方能解决道德滑坡之势,所以说将“受益者应表达谢意”上升为法律义务尚应商榷一二。
用法律干预道德行为颇有点儿“以礼入刑”的味道,如果政府管得过于宽泛,公民权利甚至会受到威胁、法律威严也会受到损害。因此,立法需谨慎,执法要慎重。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维护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法律和道德应该相互配合,合理运用。同时,二者也不能互相替代,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管辖范围将不利于权力的有效监督和控制,对和谐与稳定有弊而无益。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