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一家企业的员工李先生全勤上班,月薪只有0.36元,如果扣除单位替他缴纳的保险,他还得欠单位2.64元。单位金厂长说,他不清楚李先生的工资是不是符合抚顺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但关于李先生的工资问题,他再和领导研究研究。
一个月工资0.36元,你信还是不信?假如是在民国时期,让你相信,你或许不会太迟疑。但是,现如今再听到这种事情,恐怕大家连惊愕的表情都不会有了,多数人仅仅把它当做一种玩笑,因为0.36这个数字太小了,小的早已远离了客观真实。一个月工资0.36元,数字是小,背后隐藏的问题可不小,暴露了维护劳动者权益道路的艰辛。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尊重和保护。不可否认,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道路上,国家和社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不仅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修订了《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还在很大程度上健全和完善了劳动者权益维护的程序,畅通了维权机制,还通过积极宣传和引导增强了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端正了社会对劳动者维护权益的理解尊重和关心帮助。
然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劳动者权益维护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不可小觑。
与劳动者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不协调的地方,还有一些条款规定太过于抽象、原则和笼统,不能有效地适用于司法实践,不能很好地实现有力保护劳动者的目的。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提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会加重劳动者举证负担,与民事诉讼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规定有些出入。
不少劳动者权益保障部门仍然没有树立主动服务意识,还持有严重的官本位思想,庸政懒政,“守株待兔”,背离了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执法的本性。比如,在0.36元工资这件事情中,劳动监察局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执法部门,不仅没有主动去调查和处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还说出了“等劳动者提出申请后,我们会介入调查”这样不负责任的话。
不少用人单位并未严格贯彻“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人本理念,不尊重劳动者人格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情频繁发生:劳动者带薪休假很难落实到位,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兑现难,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更有甚者,很多用人单位没有法律意识,滑天下之大稽,竟然说“不知道一个月0.36元工资是否符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少劳动者维权意识不高和维权知识欠缺,在劳动权益遭受侵害时,不仅不知道、不敢、不愿去维权,更不知道去哪里维权,如何维权,以至于多地出现了跳楼式维权、上访式维权等畸形的维权方式。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道路漫长而曲折,不仅需要劳动者自身提高维权法律意识,还需要用人单位提高尊重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识,更亟需立法部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部门的有力配合,才能更好的优化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环境。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