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入罪:立案标准不可忽略心理伤害

2012年10月31日 07:11   来源:羊城晚报   王琳

  浙江温岭幼师颜某涉嫌虐童一案,在引发了社会普遍关注之后仍在持续发酵。舆论所指,除了颜某的罪与罚,更有虐待儿童的入罪。如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等专家就认为,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并确定严厉的刑罚后果,此类行为必然层出不穷。

  这一判断稍显武断。是否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定性,这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显然,并非只有“单独定性”一途可将虐待儿童入罪。是单独入罪还是被包含入罪,还有待在推进相关立法中的进一步深入探讨。

  但在打击虐待儿童问题上,立法上的不尽完善是一个事实。颜某涉嫌虐童案事发之后,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这一涉嫌罪名迅速引发了各界人士的争相吐槽,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质疑就是:为何不是故意伤害或虐童罪?

  从现行法律和新闻事实出发,颜某还真不适合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罪须以行为人造成的伤害达到轻伤的标准为立案的必备条件。而观察颜某一案,以及此前的多起虐童案中,被害儿童多未在伤害后果上达到“轻伤”。没有一纸“轻伤鉴定”,故意伤害罪就难以成立。而在医学鉴定上,身体上、生理上的伤害仍然是主导标准。至于与虐童案常常相伴而生的对被害儿童的心理伤害,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刑法所忽略。如果故意伤害罪是虐童入罪的一个修法方向,也许应该考虑的就是立案标准的调整。

  不过,将虐待儿童纳入“虐待罪”的范围也不失为一个修法路径。现行法律上的“虐待罪”也的确制裁不了颜某。因为“虐待罪”针对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幼师虐待儿童,并非发生“家庭”内部。从法律性质上看,这种虐童更符合职务虐待的特征。因幼师对其班上的儿童,具有一种职务上的看管、照料和教育义务。但在刑法上,“职务虐待”入罪的也仅有“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如果在修法中扩大“职务虐待罪”的外延,或可对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虐童行为起到刑事追究上的补充作用。

  或许,除了这两条修法的路径之外,还可找出其他更好的替代方案。总之,作为法律人,尤其是作为立法者,必须既重视社会关切和民意诉求,又尊重法制现实和立法规律。“虐童罪”之所以不宜单独定性,是因为这是借助了一起影响广泛的虐童案件所引发“诉求”,它的指向应该是虐童应入罪,而不是立个“虐童罪”。一个很简单的道理,若今天因为某起虐童案而立了“虐童罪”,明天要不要因一起虐待老人案而再立“虐老罪”?未来立法机关是不是还得准备继续修补“虐待妇女罪”、“虐待学生罪”、“虐待员工罪”?

  当然,这些属于修法中的技术问题,都可以深入探讨,以期在讨论和博弈中寻找到一个最科学、合理且兼具可操作性的方案。但在修法之前,我们的媒体也不妨自我反思:我们是不是一边在推动虐童问题的入刑,一边又在对被虐儿童进行二次伤害。比如有好些媒体在刊载或转发那些虐童照片时,连起码的屏蔽处理都没使用!

  (作者是海南大学副教授)

  王琳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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