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虐童罪”难担源头治理之责

2012年10月30日 07:08   来源:法制日报   秦淮川

  据《法制日报》10月29日报道,记者从浙江省台州温岭市公安局了解到,女教师虐童案嫌疑人颜艳红已被报请批准逮捕,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尚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另据《新京报》同日报道,结合近年来多起幼师虐童事件,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

  虐童事件频发,也许每个人都在反思和追问,如何避免出现下一个“颜艳红”?如何使孩子免于伤害和恐惧?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提高相关人员的违法成本,便是人们自然而然的朴素想法。日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其官博上疾呼,“虐待儿童的后果极其严重,它将造成伴随儿童一生的身心创伤,而对社会和职业产生的因果性效应最终可能使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减缓。请停止虐待儿童!”此非虚言。重典治乱,救救孩子!

  由于我国刑法并无虐童罪,再加上以寻衅滋事罪刑拘颜艳红稍显牵强——虽然颜艳红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而这又属于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是,寻衅滋事罪还有一个要件,即扰乱社会秩序。因此,专门增设虐童罪确有必要。

  增设虐童罪可以期待,但不宜把遏制虐童现象全都寄希望于虐童罪,也不可放大或高估虐童罪的神奇疗效。一方面,这是因为立法之后能否有操作性以及能不能有力执行是个大大的问号。我国现有虐待罪——对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但是,相关人员被依法严惩的并不多,家庭暴力现象仍然频发。这与很难认定何谓虐待罪有关,更与难以发现有无虐待有关。具体到虐童,同样会有此类困境,什么行为属于虐童?幼儿园老师对学童的合理批评、轻微惩罚,乃至较为隐蔽的羞辱,算不算虐童?被轻微虐待之后,由于缺乏辨别力和举报意识,学童会不会主动告诉家长?就像颜艳红虐童事件,如果她不是主动向孩子家长炫耀,不是堂而皇之地贴在个人空间里,人们恐怕还不知道她有如此恶劣的行为。

  另一方面,因为法律毕竟是事后惩治之举。即便法律尊严得到了维护,孩子受到的心灵伤痕如何抚平、身体之戕如何康原?保护孩子最好的方式显然是事前预防。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杨春茂披露,我国六成左右的幼儿园老师没有教师资格证。而据报道,浙江四成幼儿园老师没有教师资格证,山东的比例更高——山东省教育厅在抽查了17个地市194所幼儿园后,公布了一项数据,53%的幼儿教师没有取得教育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有了教师资格证不代表教师就不会伤害儿童,没有教师资格证也不等于就一定虐待儿童,但没有教师资格证起码说明该教师不合格,存在素质良莠不齐的可能,如果老师素质不高,没有基本的从教资格,却能“混”进幼儿园,这对孩子显然是潜在的伤害。

  除了事前把好关,在日常监管中也应该加强对幼儿园老师的监督管理。可怕的是,有些园长居然也没有任职资格——山东省教育厅的抽查显示,17%的园长没有取得园长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如果连园长都素质不高,孩子的健康和安全谈何保证?此外须追问,一些园长不合格却能大肆办学,一些幼儿园教师不合格却能当老师,这是不是也暴露出教育主管部门的失职?监管部门对于办园资质和老师资格负有严格审核的义务,如果放任不管,一旦出现问题就应该承担责任,被依法惩处。

  老师不同于一般职业,他们直接面对孩子的灵魂,不仅传授孩子知识,更在于品质的培养、人格的塑造和精神的交融,老师的不当行为往往影响孩子的一生,对老师要求高一点,甚至“吹毛求疵”无可厚非。当然,在幼儿园老师奇缺且待遇不高的语境中,要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教师队伍,除了提高其待遇,还应该提高其地位,老师有尊严,孩子才有尊严可言。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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