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第三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对于“强行收治”等争议多年的焦点议题,三审稿保留了一审稿、二审稿所作出的突破,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10月24日《新京报》)
从去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度审议草案,社会都把关注的目光放在了防止“被精神病”上。草案确立的精神病人自愿住院原则赢得好评如潮,而怎样防止“被自愿”又成为议论的焦点。
但是要看到,防止“被精神病”只是该部法律规制的问题之一,如果说精神卫生法首先是一部权利保障法,那么除了保障正常人免予“被精神病”的权利,还至少要保障如下两项权利:一是正常人不受精神病人侵犯的权利,二是精神病人获得救治的权利。这三种权利都很重要,都需要保护,然而我们很遗憾地发现,它们并不是统一的,在很多时候反而是相互矛盾的。
譬如,为防止“被精神病”,有必要确立自愿住院原则,但“自愿”意味着一些精神病人可以逃避入院治疗,重症精神病患者甚至无法表达真实意愿。这样,难免有一些精神病人生活在人们身边,并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造成的社会恐慌则会加剧人们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同时,精神病人不入院治疗,自然无法获得良好的救治服务,其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反过来说,如果为了保护正常人的权利而强行收治精神病人,则不仅可能造成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侵犯,而且可能导致人们担心的“被精神病”问题——众所周知,“强行收治”正是“被精神病”的一大祸根。
这是左右为难的选择。精神卫生法为何“难产”26年之久,为何立法草案一再被修改,一个重要原因即在这里。在某种意义上,立法就是一种平衡权利的艺术,如何平衡上述三项相互矛盾的权利,极大地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对于立法者来说,应该对立法草案精雕细琢,努力做到最好。对于公众来说,不仅应关注“被精神病”问题,还应把上述三项权利都考虑进去。如此,我们也许才能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这部法律的本意和价值。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