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草案还新增了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规定。(10月24日《新京报》)
从本质而言,精神病也是一种疾病,承认这个事实,就该将其与一般病人一视同仁,看不看病,听从他们的内心。从这点上说,“自愿”有理。但是,精神病又不是普通病患。有统计表明,在我国1600万名重性精神病人中,70%左右没有侵害性;1%左右系犯罪型精神病人;还有30%左右,徘徊于两者之间。对前者,自愿治疗似乎可行。但对后者,因为已对社会秩序直接构成威胁,故而不能完全由“自己做主”,否则,就无异于放虎归山。而更难的,是“中间”。
站在人性角度,精神病患者本身作为社会弱势人群,比正常人更需要亲人、社会的帮助和关心。如果“强制”医治,就有好转、乃至康复,回归正常生活的可能,而一旦全凭“自愿”,其结果往往是:放弃治疗。精神病人与醉酒者相似,谁见过醉汉说自己喝醉了的?而放任与不治,常常是病情恶化、突然发作的诱因,为他们滑向犯罪型精神病人预留了空间。这是现实,也是问题的症结。按照“次优选择”理论,此时就不该任其“自愿”,而是主动“强制”。否则,就是以牺牲一个群体的安全来维护另一个群体的尊严,如何逃脱以人性之名行甩包袱之实的骂名呢?
不管此次《精神卫生法》何时定稿,但精神病人的治疗与家庭、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必须厘清。笔者以为,对于精神病人,政府更有义务“照顾”。尤其对于犯罪型精神病人,不仅要“强制治疗”,重点治监管,而且还要在财政上给予稳定支持,乃至完全兜底承担。这不仅是在减轻监护人的经济压力,更是保障社会大众的公共安全。而对其他精神病人,则可视等级而定,有些可以“有限自愿”,但像媒体屡次报道过的,如上访者、可能为了某种目的强制送医的精神病争议者,则可以完全“自愿”,避免被“合法”伤及。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