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听征收汽车排污费背后的“鹅叫”

2012年10月25日 07:43   来源:广州日报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今年9月中旬开始传来部分地方正在酝酿对汽车征收排污费之消息,有关排污费的舆论也多集中在“该不该收”的问题上,随着近日试点城市推出了以汽车排量为标准的征收方案,舆论转移到排污费“如何收”的技术性问题上来。

  然而,不论是道德性问题,还是技术性问题,都绕不开排污费背后的社会公平性,公平性问题最终决定税费的社会效用。

  机动车排污收费的法源来自于1982年国务院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一些试点城市的收费办法,其动力则来自于地方立法的推动,如深圳《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北京市政协《关于进一步提升首都空气质量的建议案》等。汽车尾气排放,被认为是城市空气PM2.5增加的主要原因。

  排污费,虽列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作为广义上“税”的性质,是不容改变的。

  税的功能无外乎在于两者:二次分配下的“转移支付”功能,还有产业政策下的调节功能。而对于排污费而言,交费起到了购买环境治理这样公共服务的功能,和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弥补受害者的“庇古税”功能,最后一种就是调节功能。然而,舍弃强大的生产者,让微小的个人使用者承担补偿功能,与“庇古税”的社会本意相悖,但以“减少机动车使用强度”的方式,达到治理污染的思路,则颇具“返祖”性,似乎不会被现代社会所认同。排污费的设计目的,重心应放在调节产业的功能上,但这却不是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所能扮演的角色。

  在已经对机动车征收了购置税、消费税、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燃油税之下,机动车还要缴纳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拥堵费等,有关机动车上的“并税除费”社会需求已经形成,这时又添加上与现有税费重叠的排污费,若今后再推出“环境税”,机动车身上确有“税费如毛”之观感。

  尽管排污费“角色定位”不明,“正当性”受到一定挑战,税前听证程序不足,但只要开征及征收后得到善用善管,税费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转移支付功能,往往会添平原始设计之不足。然而,在公车占有率仍然很高的情况下,公职人员以财政支付排污费,或国企有可能从应上缴的利润中,通过排污费补贴等方式,以公款承担排污费。

  也就是说,针对汽车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实际上在纳税义务人中形成一个庞大的“豁免义务人”或“减免优惠义务人”群体,真正承担者则是从个人钱包中交费的无公款资源的机动车使用者。只要“三公消费”中公款用车问题没有切实解决,所有与小汽车有关的税费,都最终是由弱势的小众群体来承担,即便目前只征收数百到千元,都会引来很多抵触情绪。

  法国经济学家哥尔柏曾言:“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显然,从排污费角度上看,要听到最少的鹅叫,先得切实解决公平性这样的制度环境问题。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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