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长沙市马王堆北路晨光花园小区门口悬挂了一幅雷人标语:“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引发社会热议。(见2012年10月23日新华网)
“抓小偷打半死”是民间暴力。
“抓小偷打半死”违法纠正违法,违法偏爱违法。文明死一半,法律将全死,程序死到头,管理死到尾。
“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22日,惊现长沙市马王堆北路晨光花园小区的雷人标语。表面效果:“小区之前很多电动车被盗,自挂此标语后,小偷少了。”物业自认:“估计小偷做贼心虚,看到严厉标语,所以畏惧。”市民观点:“标语有点过了,虽然小偷可恨,但抓住了理当交由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且不问元芳如何看待这事?更不知狄仁杰又如何剖析此事?笔者认为,“雷人标语”实为不妥,应立即拆除。
表面上,从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自以为“雷人标语”短暂地换来了和谐与安宁,好似有“雷人标语”为荣为快。实质上,背离了文明社区的宗旨,违背了和谐社会的精髓,脱离了共建家园的信心,远离了人类文明的精神。
应该说,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绝不能动不动,就“喊打!喊杀!”即便小偷有千万个不对,自有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打小偷不但没有遵纪守法,还是一种泄愤的违法。
再说,古今中外,没那国法律会规定,谁有打人的权利,何时可动手打人,抓到小偷可大打出手?
实际上,小偷的存在,缘自管理、社会、教育、家庭、就业等诸多因素,不应由小偷本身的“行为”来独自承担,更不应由“围观人群”说打就打,大家都打,痛打解恨,打完了事。
法律上,“雷人标语”虽然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却潜意识地又有煽动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殊不知“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就是例证。
过去一直有个错误的观念颠倒着人们的思潮:只要逮住小偷,大家便“群起而攻之”,小偷被打怕了,治安也会变好。这便是“雷人标语”出现的原始由头。有的人甚至认为,抓住小偷要打“得给他长点记性”……有一种把小偷当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气场,以为这样才能制止小偷的嚣张气焰。“没有被偷过的人,不懂得小偷的可恨。”有的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小偷惩罚“太轻”、“太草”,往往仅罚点小钱或拘留几天,虽然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很多小偷却不当回事,一旦放出来立刻重操旧业,认为抓到小偷一定要打,且痛打,打到怕,打到收手……
就算小偷违法在先,但打人却是违法在后。这是两起违法事实。我们应该明白一个道理,任何一个公民都不得出手伤人,小偷也是人,也有人权。人们对小偷的态度,从某个角度上,体现了人们法治意识、文化程度和人文素质。
今天,社会在发展,文明在进步,经济在飞跃,我们的素质更应从跨越到超越,今后再遇事,莫老是喊打喊杀。既吓不住什么人,又丧失了文明,更换不来美好生活。
“宁见小偷吃肉,不见小偷挨打”;“看起来真可怜,吃饱了又做怪”。这是人们对“抓小偷”和“打小偷”的矛盾心理。长期以来,“抓小偷”和“打小偷”的现象极其常见。一般人认为“打小偷”属于“正当”。实质上,同“小偷行为”没什么两样,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和现象,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人权观念还相当“落后”。
值得提醒的是,“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不可同日而语。群众的眼睛和法律的公信始终明亮。
当然,还有待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正因为现行法律的不严谨性,导致了诸多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滥施暴力,就连警察抓捕嫌疑人的过程中,往往都是以暴力行为制服犯罪行为。这是一种可悲和怪象。是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可悲。为何此类侵权事件屡见不鲜?某种程度上,缘于人们平时的心理压抑、紧张、郁闷、无奈等表象长期“积压”,只有通过暴力予以宣泄和表现。“群殴小偷”就是此种畸形心理“宣泄”的“代表作品”。
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法律法规,或是公检法司,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环境,抒写美好家园。故而,对待小偷不能用违法形式来纠正违法行为。否则只能是违法加违法。
“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此类“雷人标语”要不得,当反省,当拆除。当从人们心灵深处深刻反省,当从人们骨子深处连根拆除。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