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改革必须纳入法制框架

2012年10月12日 07:27   来源:广州日报   练洪洋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必须在法治框架之内进行,在注重实体正义的同时,重视程序正义,保障“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日前,国务院决定取消、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据规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这不是第一次,所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也不算多,从2001年启动至今,已分6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然而今次举措意义非比寻常,除行政审批项目瘦身之外,还为行政审批项目的取舍、去留定下大政方针,一个“凡”字足以成剩余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的方向性依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之规定,不仅是对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能力的信任,更是政府自我革新、实现“大社会、小政府”宏愿之决心。政府瘦身,既要减人更要省事,而且省事比减人更重要。事不省,人无法减;事省了,减人顺理成章,机构改革也就水到渠成。

    今年,我省获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之后,省长朱小丹曾经说过,“没有‘革自己的命’的决心和勇气,就难以突破与科学发展、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政府部门权力利益格局,难以闯过改革‘深水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革自己的命”的决心和勇气,可谓切中肯綮。一方面,行政审批牵涉到部门甚至是个人利益,砍掉某些审批,“油水部门”顿时变成“清水衙门”,直接损害到某些人的切身利益,引起反弹是可以想象的;另一方面,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向“深水区”,无关痛痒、涉及面小的事项已经删削,剩下的往往是难啃的“硬骨头”,推行难度可想而知。

    事实正是如此。据报道,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过程异常艰辛,有时为了一个项目的清理,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与有关部门的来往函件多达五六个回合。个别部门“挖地三尺”翻出“老皇历”——多年前的部门规章依据,作为种种不能“砍”的理由。公众的担心亦在此,大政方针虽然作出,基层是否阳奉阴违,政令能否通行无阻,确实不是杞人之忧。

    从改革的效率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首先要过民意关。虽然,一个“凡”表述非常清晰,不存在歧义,但何为“能够自主决定”、“能够有效调节”与“能自律管理”,站在不同立场,必有不同理解,有时甚至形同冰炭。不难预见,如果行政审批改革仍处于公权力自说自话的状态,改革必然陷入“扩张—取消—再扩张—再取消”的怪圈。破解之道在于,广泛的公众参与——将行政审批项目公之于众、接受检阅,从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中,吸纳足够的智慧,帮助管理者作出合乎公共利益增进的政策选择;从改革的纵深维度,行政审批躲不过法治视野。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必须在法治框架之内进行,在注重实体正义的同时,重视程序正义,保障“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牵涉面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如何将国务院作出的方向性文件具体化、可操作化,将美丽图景化为美好现实,这需要各方达成共识,并付出努力,而不是应付与敷衍。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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