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临时储物柜的物品丢失,最后大多协商了事。但是,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未果之后,李先生萌生了“走法律途径”的念头。(《厦门日报》)
李先生进入游泳馆时,对方提供了存放物品的储物柜,可是当李先生游完泳换衣服时,却发现寄存储物柜里的手机、现金不见了。而储物柜完好无损,钥匙一直在自己手上,他的手机与现金,不是地地道道的“不翼而飞”了?后来李先生还发现有好几把钥匙都能打开那个存物柜。事情于是非常清楚了,问题就出在这家游泳馆存物柜的钥匙是可以“通开”的上面。可是游泳馆对于李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却以“钥匙本身存在‘通开率’”为由,说事件责任很难认定,拒绝李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最多只愿意用一张50次游泳卡作为赔偿。
顾客到游泳馆消费,游泳馆就有责任为顾客提供财物的看护,确保其财物的安全,这是合同的基本精神与要求。李先生的财物在游泳馆提供的储物柜里“不翼而飞”,最大的可能就是因为游泳馆提供的钥匙具有“通开”性,而游泳馆觉得这是“钥匙本身的问题”,因此,跟游泳馆无关。这也是根本说不通的,既然知道部分钥匙可“通开”,那么,为什么不采取措施解决,而是任由钥匙“能开”?这样如何能够保证顾客财物的安全?这应该是顾客的责任还是游泳馆自己的责任,不是一目了然吗?何况,对于钥匙可能存在“通开”的危险性,游泳馆对李先生们提醒过吗?如今怎能以““钥匙本身存在‘通开率’”来拒绝全额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从游泳馆以钥匙可“通开”作为理由来拒绝赔偿李先生损失这件事,不仅可以看出游泳馆对顾客财产安全的漫不经心,没有起码的责任心,还可以看出其管理上是存在严重漏洞的——明明知道钥匙“通开”的危害性很大,却根本不采取措施解决,甚至在真出了事的时候,还要拿来作为拒绝负责的理由,有这样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如何能够管好游泳馆,如何能够赢得顾客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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