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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不需要“冷静期”?

2019年12月27日 13:3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新闻背景:

  近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部分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并且赋予当事人在该期限内的撤销权。有人建议应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不是什么新鲜事

  早在2003年之前,在我国离婚是有一个月审批期的,一些夫妻由于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而冲动提出离婚,如果在这一期间后悔,有机会挽救婚姻。去年开始,再次提出“离婚冷静期”是基于当前婚姻家庭生活变化的新现实。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内离婚现象出现新特点。特别是80后和90后独生子女进入婚恋期,年轻夫妻在相处之中,个体意识较强,对婚姻磨合缺乏应有的耐心,“闪婚”“闪离”的现象比较多。而且,因为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离婚手续变得更为便捷,中国事实上成了世界上离婚最为快捷的国家之一。这样一来出现如下情形:有的夫妻头天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没过两天就后悔了。【详细

  怎样设计才科学?

  婚姻冷静期之所以引发争议,皆因它的效用有限,而且还有一定的副作用。先说效用,倘若真是冲动型离婚,离了都后悔,双方还可以选择复婚,也不是什么难事。副作用则是,大多数夫妻闹离婚不是一天两天、一年半载的事,早已形同陌路了,早离早解脱。对于这种情况,给冷静期于事无补,徒增当事人痛苦而已。【详细

  过去,在某些法院的实践中,也有类似“冷静期”的举措,但其本质就是“诉前调解”,是有着一系列完善的司法制度、司法资源作为保障的。而这,对婚姻登记机关同样是有其启发的。如果说,无差别设立“离婚冷静期”欠妥,那么有所甄别和区分的“离婚冷静期”,又该如何建构呢?现实中,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基本只是对“离婚申请”进行程序确认,而不会进行实质审核。既然如此,又要如何鉴定“离婚”是否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呢?【详细

  不宜“一刀切”

  比如,如因遭受家暴而离婚,如果仍然设置离婚冷静期,让夫妻双方回家继续冷静思考乃至劝说双方不要走上离婚之路,意味着受害一方可能要遭受到更长时间的家暴,显然太过荒唐。“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家暴离婚劝和的可能性基本上为零;再如,假设夫妻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此时的离婚冷静期可能为强势一方提供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操作空间和便利,让离婚官司变得更加复杂,让弱势一方遭受更多的侵害和损失。【详细

  婚姻登记机关也好,承办离婚案的法官也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出针对性裁决,不宜僵化地一律实行“冷静期”。不然,可能起不到好的效果,反而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多伤害,此前有个别处理不善的案例就曾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草案拟设一个月“离婚冷静期”,也有委员建议同时设立甄别机制,这些说明,专业人士已然注意到此前推行有关制度时可能不够科学,社会期待有关条款的制定更合理、更完善。依法行事是执法的底线,同理之心则是法律应有的温度。努力实现法律、人文、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才能不断巩固法治的公信力。【详细

  微言大义:

  @CelineLin040:不管什么情形都不支持设离婚冷静期:一是太难判定界限,增加了审判成本,还不如一刀切;二是如果真的有感情后悔离婚,不是可以再婚吗?三是离婚的自由一定要有,现在都有很多人想离离不成,更别提设置离婚冷静期。

  @橘子喜欢柠檬汽水:我爸妈都冷静18年了,我看着都着急,想给他们加把火。。。

  @湖畔玫瑰:结婚需要冷静期,离婚不需要。

  @演员不加糖:离婚自由,结婚自由。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回顾改革开放之初,结婚自由都受到限制,更别说离婚了,会受到各种约束、各种指指点点。今天,离婚变得寻常,应该说是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包容性提高了,也是人们对自己幸福权利的珍惜,要允许人们去改正婚姻的错误。理解设“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劝合不劝离”、维护家庭和睦,但是如何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这个冷静期能起到多大作用呢?因此,还需科学设计。

回顾:往期“经”点热评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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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不需要“冷静期”?

2019-12-27 13:3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新闻背景:

  近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部分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并且赋予当事人在该期限内的撤销权。有人建议应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不是什么新鲜事

  早在2003年之前,在我国离婚是有一个月审批期的,一些夫妻由于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而冲动提出离婚,如果在这一期间后悔,有机会挽救婚姻。去年开始,再次提出“离婚冷静期”是基于当前婚姻家庭生活变化的新现实。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内离婚现象出现新特点。特别是80后和90后独生子女进入婚恋期,年轻夫妻在相处之中,个体意识较强,对婚姻磨合缺乏应有的耐心,“闪婚”“闪离”的现象比较多。而且,因为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离婚手续变得更为便捷,中国事实上成了世界上离婚最为快捷的国家之一。这样一来出现如下情形:有的夫妻头天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没过两天就后悔了。【详细

  怎样设计才科学?

  婚姻冷静期之所以引发争议,皆因它的效用有限,而且还有一定的副作用。先说效用,倘若真是冲动型离婚,离了都后悔,双方还可以选择复婚,也不是什么难事。副作用则是,大多数夫妻闹离婚不是一天两天、一年半载的事,早已形同陌路了,早离早解脱。对于这种情况,给冷静期于事无补,徒增当事人痛苦而已。【详细

  过去,在某些法院的实践中,也有类似“冷静期”的举措,但其本质就是“诉前调解”,是有着一系列完善的司法制度、司法资源作为保障的。而这,对婚姻登记机关同样是有其启发的。如果说,无差别设立“离婚冷静期”欠妥,那么有所甄别和区分的“离婚冷静期”,又该如何建构呢?现实中,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基本只是对“离婚申请”进行程序确认,而不会进行实质审核。既然如此,又要如何鉴定“离婚”是否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呢?【详细

  不宜“一刀切”

  比如,如因遭受家暴而离婚,如果仍然设置离婚冷静期,让夫妻双方回家继续冷静思考乃至劝说双方不要走上离婚之路,意味着受害一方可能要遭受到更长时间的家暴,显然太过荒唐。“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家暴离婚劝和的可能性基本上为零;再如,假设夫妻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此时的离婚冷静期可能为强势一方提供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操作空间和便利,让离婚官司变得更加复杂,让弱势一方遭受更多的侵害和损失。【详细

  婚姻登记机关也好,承办离婚案的法官也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出针对性裁决,不宜僵化地一律实行“冷静期”。不然,可能起不到好的效果,反而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多伤害,此前有个别处理不善的案例就曾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草案拟设一个月“离婚冷静期”,也有委员建议同时设立甄别机制,这些说明,专业人士已然注意到此前推行有关制度时可能不够科学,社会期待有关条款的制定更合理、更完善。依法行事是执法的底线,同理之心则是法律应有的温度。努力实现法律、人文、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才能不断巩固法治的公信力。【详细

  微言大义:

  @CelineLin040:不管什么情形都不支持设离婚冷静期:一是太难判定界限,增加了审判成本,还不如一刀切;二是如果真的有感情后悔离婚,不是可以再婚吗?三是离婚的自由一定要有,现在都有很多人想离离不成,更别提设置离婚冷静期。

  @橘子喜欢柠檬汽水:我爸妈都冷静18年了,我看着都着急,想给他们加把火。。。

  @湖畔玫瑰:结婚需要冷静期,离婚不需要。

  @演员不加糖:离婚自由,结婚自由。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回顾改革开放之初,结婚自由都受到限制,更别说离婚了,会受到各种约束、各种指指点点。今天,离婚变得寻常,应该说是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包容性提高了,也是人们对自己幸福权利的珍惜,要允许人们去改正婚姻的错误。理解设“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劝合不劝离”、维护家庭和睦,但是如何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这个冷静期能起到多大作用呢?因此,还需科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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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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