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有委员建议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
南方都市报发表观点:很多国家为了避免冲动离婚,都以在离婚手续中规定一定时间为冷静期的方式,给想离婚的夫妻以考虑的机会,促其慎重选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改革的目标包括“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随后各地司法机关开始尝试推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更于2018年7月通过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对“离婚冷静期”作了明确规定。相关尝试获得了很多赞誉,但一种质疑不能不认真对待。2018年11月,媒体披露了一个案例:一位女当事人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她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这个时候“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到底是在挽救婚姻,还是为了让家暴受害人继续承受暴力?为离婚冷静期设立排除性规定,他国已有先例。如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已有通奸或虐待证据”的除外。建立甄别机制,对不适合设置冷静期的离婚案件类型作出排除性规定,让离婚冷静期制度更加完善,也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提出建议的委员点赞。
小蒋随想: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在离婚问题上,有的夫妻是“头脑发热”,没准还有挽回余地;有的是因为无法调和的矛盾,实在过不下去了。“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初衷是针对前者,是为了减少“冲动是魔鬼”带来的伤害和遗憾,它不适用于后者,因为后者已然深思熟虑,甚至已经忍无可忍。婚姻登记机关也好,承办离婚案的法官也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出针对性裁决,不宜僵化地一律实行“冷静期”。不然,可能起不到好的效果,反而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多伤害,此前有个别处理不善的案例就曾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草案拟设一个月“离婚冷静期”,也有委员建议同时设立甄别机制,这些说明,专业人士已然注意到此前推行有关制度时可能不够科学,社会期待有关条款的制定更合理、更完善。依法行事是执法的底线,同理之心则是法律应有的温度。努力实现法律、人文、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才能不断巩固法治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