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备受争议的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迎来监管办法。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同时规范商业银行的代理销售行为,对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管理、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等作出具体规定。
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本是一件便民之举,但由于发展不规范,部分违规操作就钻了空子,甚至侵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谓金融产品“代理销售”,简单来说就是“你的产品我替你卖”。例如,银行代销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产品,某家银行代销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等。代理销售的好处是,金融产品与服务实现了一站式整合,消费者不用多家机构来回跑,在同一个平台、同一个地点就可完成筛选与购买,省时省力还能货比三家。
尽管便利显而易见,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既然是代理销售,产品出了问题代销方是否要负责,以及如何负责?如何设置代销产品的准入门槛?如何管理代销产品?厘清这些问题对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代理销售有准入门槛,不是什么类型的产品都可以无差别地卖给投资者。此次发布的《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对代销产品实行准入制管理,根据客群类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等因素,明确代销产品准入标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代销产品的尽职调查和审批制度。也就是说,银行既然靠代销赚钱,那么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先对代销产品把一道关,尤其要核实代销产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场,此项工作若全部由投资者个人完成,难度极大且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