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有委员建议应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见12月25日澎湃新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将法院和各地民政部门试行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上升为法律,实质上是给离婚程序打补丁。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离婚属于一时冲动,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婚姻还有挽救的可能。离婚程序过于简单,无疑在客观上为冲动型离婚提供便利。设置离婚冷静期,其实是为冲动型离婚夫妻提供一个双方都能下的台阶,有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
但不区分离婚的具体缘由,“一刀切”设置离婚冷静期,同样不妥。“一刀切”的离婚冷静期,在客观上有可能产生负面效应,让离婚当事人特别是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身心遭受煎熬。此时,离婚冷静期俨然变成了一种“虐待期”,让婚姻关系中的弱势者遭受到更大的伤害,完全背离了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和目的。
比如,如因遭受家暴而离婚,如果仍然设置离婚冷静期,让夫妻双方回家继续冷静思考乃至劝说双方不要走上离婚之路,意味着受害一方可能要遭受到更长时间的家暴,显然太过荒唐。“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家暴离婚劝和的可能性基本上为零;再如,假设夫妻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此时的离婚冷静期可能为强势一方提供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操作空间和便利,让离婚官司变得更加复杂,让弱势一方遭受更多的侵害和损失。
在特定情形下不给予离婚冷静期,这样的立法同样很有必要,这对夫妻双方来说其实都是解脱,不需要继续等待煎熬和痛苦。况且,家暴、遗弃、重婚等原因,本就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婚姻是一种承诺和责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和经营。面对日益攀高的离婚率和越来越多的冲动型离婚,我们需要设置离婚冷静期,挽救可以避免破裂的婚姻与家庭。但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减少其人身财产权益遭受的伤害,同样非常有必要。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