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不需要“冷静期”?

2019年12月27日 07:13   来源:广州日报   连海平

  近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部分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并且赋予当事人在该期限内的撤销权。有人建议应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从这句俗语中不难看出,国人对婚姻生活之慎重,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安排正是这种思维的产物。其初衷是好的,防止一些夫妻冲动型离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生活琐事甚至一言不合就闹离婚,拿到离婚证之后,马上又后悔。只是两个人还好,如果离婚还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冲动型离婚更是害人害己,还浪费公共资源。有了离婚冷静期,一方服软了,对方气消了,也许这婚就不离了,家也保住了。

  婚姻冷静期之所以引发争议,皆因它的效用有限,而且还有一定的副作用。先说效用,倘若真是冲动型离婚,离了都后悔,双方还可以选择复婚,也不是什么难事。副作用则是,大多数夫妻闹离婚不是一天两天、一年半载的事,早已形同陌路了,早离早解脱。对于这种情况,给冷静期于事无补,徒增当事人痛苦而已。

  至于建议对离婚原因进行甄别,似乎也不现实。就算家暴,也有程度之分、感受之别,一概不给冷静期也不合理。有些情况,比如夫妻闹离婚多年的,虽然不属于上述情况,给冷静期也没有意义。所以,甄别难度大,作用又不大。

  有网友调侃说,离婚不用冷静期,结婚才需要。这话有道理,结婚前要睁大眼睛,婚后就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实在看不过眼,想离就让人家离呗,没必要过多限制。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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