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考核还需对好“准星”

2016年04月06日 07:57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张贵峰

   河南郑州市给今年的空气质量设置了具体的数字指标——PM10、PM2.5年均浓度要分别控制在150微克/立方米和79微克/立方米以下,并出台了相应的考核暂定办法,其中包括,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如果在目标浓度值基础上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的,将被给予50万元财政奖励,每升高1微克/立方米的,则要被处以财政扣款50万元。(4月5日《大河报》)

  上述这一精确到“1微克/立方米”的空气质量治理考核奖惩办法,从基本的治理思路角度上看,无疑首先应予充分肯定,因为它不仅具有很强的现实可操作性,鲜明凸显了一种功必赏、过必罚的考核逻辑,而且也非常符合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要求。

  不过,进一步具体到“50万元财政奖励或扣款”这样的奖罚方式,其是否仍然足够恰当、精准,显然还有值得进一步推敲斟酌之处。比如,将政府财政奖励或扣款作为奖罚对象,“准星”是否不够公允合理?众所周知,各级政府本身并不创造任何财富,其所有财政资金均来自纳税人。这种背景下,无论“财政奖励”还是“财政扣款”,最终“埋单”的实际上都是纳税人。对于纳税人来说,这种无论空气质量是否改善,都要为之埋单的奖罚,是否显得“太冤”?而相比这种由纳税人埋单的奖罚,更合理也更精确的奖罚对象,无疑应该是对空气质量“守土有责”的相关政府官员,应由他们用自己的工资奖金甚至是职位级别来为此埋单。

  查看一下目前我国针对公务员考核的相关法规,不难发现,这种直接诉诸官员自身利益的考核埋单方式,实际上是并不缺乏法律依据的。如依据《公务员法》,“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而《公务员考核规定》则进一步明确,“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在这种法规背景下,像郑州市这样针对地方政府的空气治理考核,与其采取“50万元财政奖励或扣款”这样的奖罚方式,显然不如直接与上述既有的公务员考核规定挂钩,如明确规定:若PM10、PM2.5年均浓度能够降低一定数值,相关政府官员年度考核,则应被视为“称职”或“优秀”,可以享受相关法定奖励待遇;若年均浓度没有降低,甚至不降反升则应被视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并给予“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直至“予以辞退”等惩罚。如此一来,一旦治理空气质量不力,不仅直接关乎相关官员的收入,更关乎其仕途前程甚至“饭碗”,势必不仅更能有效地激励官员积极治理空气质量,也能充分彰显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法治权责精神。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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