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瓜农邓正加死因终于有了结论,郴州市公安局法医近日根据尸检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这引出了一个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城管打了人,他们应当对邓正加的死负多大责任?
根据报道,邓正加是在与临武城管发生冲突时“突然倒地身亡”的,而有两名与邓家人没有亲戚关系的围观者曾在媒体上证实,他们确实看见城管手拿秤砣击中邓正加的脸上部。但现在法医学报告说,外力只造成“非致命伤”,而邓正加脑部存在“畸形血管”。有人认为,这似乎是在暗示,邓正加的死主要是他自己不够健康。
看来,我们应该先撇开关于死因的技术性争论,首先亮明一个基本立场:城管无权打人,也不应该打人。现在城市都有一个简称“城管”的政府执法部门,但在国家层面,它并没有得到法律授权。虽然有部分城市出台了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法规,但没有任何地方授权城管使用暴力。城管无权打人,从职业伦理上讲,也就不应该打人。
但在执法实践中,城管要么把打人当成了一种“工作方法”,要么是经常按捺不住脾气,最终以打人作“阶段性总结”。邓正加死亡的当天、第二天,都传出瓜农或小贩在其他地方被打的消息。7月26日,青海西宁市的城管在拆迁现场痛殴前来出警的民警任杰,并抢走了他所佩枪支。城管打警察的信息,据说原因是城管在“执法”,而警察的干预影响了他们执法。
在公众心目中,城管执法往往容易与暴力画上等号。很多人觉得无法理解的是,城管为什么趋向于使用暴力?执法者应当守法,而且应当是守法的模范。使用暴力,本身就不符合法治原则。自然,城市管理的要求容易引发矛盾,城管处于此类矛盾的中心位置,容易与执法对象走向肢体冲突。但既然是执法,城管的公务行为理应受到必要的约束与规范,城管不能为所欲为。使用暴力必须被禁止,各地政府都应当给城管划定这一底线。
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城市生活的秩序,不仅包括空间秩序,而且包括社会和谐。城管成了城管的掘墓人,这是一个怪现象。这充分说明,城管执法应在城管目标、执法者责任与合法性三者间寻求平衡。政府给城管确定什么样的目标任务,也应该是一个可变量。各方面都必须直面现实,作出妥协。
现在,社会应当达成这样一个共识:城管如果对执法对象使用暴力,就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且不管受害者有病没病。市民有病没病是他们的私事,如果没有暴力相加,有病的人照样可以生活下去。如果一个人死于暴力,从道义上说,政府无权查他有病没病。更进一步说,城管把人打死、把人打残、致人轻伤,后果虽有不同,但本质上有什么区别?
谁让你打人了?城管本来就不该打人,也无权打人,这是制度底线。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