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各界对“常回家看看”条款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法律和道德界限等问题持续关注,如何保障并支持家庭养老也成为讨论的重要内容。
家庭养老可以被替代吗?
当前,包括学术界在内,全社会对代际赡养的认识并不一致,有论者认为代际赡养终将衰亡,进而被社会化养老替代。对这种看法,笔者不能赞同。
首先,代际赡养具有文化意义上的不可替代性。中华民族有孝亲的文化传统,剔除“孝亲”包含的封建落后因子,我们可以发现,基于家庭、宗族的养老形态,在两千多年的传承中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内涵,持久地作用于国人的心理与情感,成为中国家庭的生活方式和准则。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的人文土壤。
其次,“西方经验”不能作为我们放弃代际赡养的依据。部分西方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时期,实现了由代际赡养向社会化养老的转化。但相关研究揭示,在平均寿命低、以教会为主的社会组织相对发达等背景下,在这些国家实现工业化、城市化之前,代际赡养也不是主流。对比我国经历长期历史积淀,深刻植根并作用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孝亲文化,我们需要走出动辄以西方为师的“西方中心主义”迷思。
家庭养老为何处境尴尬?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了一个较新的概念——“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这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政府支持子女赡养老人,进而维系代际赡养的责任。
从现实看,我国的代际赡养长期处在一方面承担着重要养老功能,另一方面却得不到全社会支持的尴尬处境。这首先与我们对代际赡养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定位不清晰,进而对国家正式的养老政策、制度与代际赡养这一“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将二者进行简单分割有关。
对此,我们首先应当认识到,传统代际赡养文化应当成为老龄事业的重要人文依托,家庭应当在养老事业中扮演基础性角色。这也是新法提出“以居家养老作为基本养老方式”的原因所在。事实上,强调对代际赡养文化及家庭养老的传承与支持,明确了国家在社会化养老投入、维系代际赡养文化方面的责任。
其次,对代际赡养的政策扶持应有具体规划。《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重点关注老年人家庭建设问题,提出“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包括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提出,明确了家庭养老在养老事业中的地位以及国家对家庭养老的扶持责任,有利于代际赡养文化的巩固与发展。
国外有哪些经验可供借鉴?
对家庭养老进行国家层面的政策扶持,一些亚洲国家有很好的做法。在家庭结构变化、社会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韩国始终坚持采取各种政策手段保持家庭照顾和孝顺老人的儒家文化价值观,政府对与老年人同住的子女实行遗产税和收入税部分减免的措施,并提供家庭津贴,在社会保障政策上也倾向于奖励承担赡养义务的年轻人。
新加坡是最早将子女赡养老人义务写入法律的国家。为了强化家庭养老、保持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新加坡政府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及购房政策上对子女承担赡养责任予以支持,如在分配政府组屋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和优先安排;规定单身男女青年不可租赁或购买组屋,如果愿意与父母或四五十岁以上的老人同住,可优先照顾。
新加坡、韩国与我国同属儒家文化圈,都有孝亲文化传统,对于我国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这两个国家的做法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何处着手?
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在筑牢底线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制度保障、资金投入,推动家庭养老更好发展。
具体来说,我国可以在住房政策方面借鉴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对与父母共同居住的赡养人予以住房政策方面的优待,部分解决当前城市化人口流动与少子(女)化社会条件下“留守老人”的家庭建设问题。对于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子女,他们因履行照料义务而暂时离岗,应得到保障与补偿。在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要协调资金投入与养老服务开发,避免出现“有钱买不到服务”,解决不了老人实际需要的尴尬局面。在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上,要注重对充满人情味的邻里社区等传统社会资源的再开发;对不断兴起的老年服务组织尤其是非营利性组织,进行以小型化、社区化、上门化为方向的引导与扶持,使养老服务发展切实以传统家庭文化为依托,真正实现“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目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