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淫波推等色情服务不算卖淫?网友:三观尽毁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手淫波推等色情服务不算卖淫?网友:三观尽毁

2013年06月27日 10:08   来源:华声在线   

  质疑

  发廊提供色情服务不属卖淫,莫非要开放?

  文/苗凤军

  一直让我们广大群众认为在发廊歌厅相关服务人员所从事的“波推”、“打飞机”等服务为色情卖淫行为,而如今这传统意识居然让广东省高院在一个同样的案件中“以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将“波推”、“打飞机”等行为不再列为卖淫违法范围之内,因此对于这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只能是无罪释放。发廊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服务不属卖淫,这如何不让我们广大群众惊诧道:“这难道是要开放吗?”

  提醒

  法律不能为“打飞机”留下可乘之机

  文/北方

  无论是从道德、情理、法理还是社会风气的角度出发,“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都应该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提供类似色情服务的被告,先是被提起公诉,之后又无罪释放,确实有点儿让人感觉搞不明白。

  很明显,“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处在了罪与不法的边缘,成了执法与管理的“真空期”。以犯罪处罚吧,相关法律依据不足,不处罚吧,又不足以明确禁止的要求和行为责任的追究。

  那么到底该如何处罚“打飞机”之类的(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色情服务,我们有必要先认清其社会危害性,然后在明确“是否要禁止”的基础上,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确。至少,不能让“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在罪与非罪、法与非法之间飘荡,出现有的判刑有的则无罪释放的执法不公!

  支招

  司法应对“卖淫”作出合理解释

  文/舒锐

  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中的“卖淫”作出明确界定,更未明确将“卖淫”限定为提供性交的行为。“卖淫”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性交易。而认定性交易包括除性交之外,以其他方式实现他人性目的,并获取金钱的行为,并不与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相抵触,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同时,组织卖淫罪的立法要义在于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淫媒行为。而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伦理道德规范,毒害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风尚,将其纳入卖淫范畴,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立法精神。

  因此,在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而各地司法标准存在严重分歧的司法现状下,司法机关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对相关法律用语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否则,将陷入机械司法的困境。

  此外,最高院也有必须就当前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状态,尽早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解答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实现司法统一、司法权威。

  [微言大义]

  @丁丁: 跟“戴套不算强奸”一样奇葩!

  @弥: 乱了,这世道!

  @阿甘: 神的解释!吾辈三观尽毁!

  @原来的我: 如果这都不算,以后满大街都是这样的店铺了,打着擦边球的合法店!

  @wusuli161064: 执法认定是执行法律的,司法部该有解释,以避免各地执法的标准不一和混乱局面。

  [延伸阅读]

  同类案件全国判决不一

  同类案件国内其他法院认定和判决不一。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但在江门法院最近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则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

  北京警方:"打飞机""胸推"等均认定为卖淫嫖娼

  北京警方遇到“打飞机”“胸推”等,又是执行什么标准以及如何处理的呢?

  法条:据了解,按照公安部司法解释,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认定:据一线执法民警介绍,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民警称,像“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实际执法中,均认定为卖淫嫖娼。

  处理: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华声在线综合南方都市报、东南商报、齐鲁网等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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