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路新规遭质疑 不能为赚钱“开后门”

2013年05月10日 07:21   来源:羊城晚报   王则楚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昨日消息,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可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等,可免交车辆通行费;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等等。

  在今年3月21日交通运输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曾表示,“修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回应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问题的关切,同时,也是落实好去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降低流通费用10项政策措施中的要求”。然而,通观这个新鲜出炉的《征求意见稿》,我们看到的更多是相关部门在为收费公路投资者争取利益,而不是降低费用利民惠民。

  一是为政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的公路收费张目。《征求意见稿》提出“非收费公路的发展资金由公共财政承担”,“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这意味着,只要有哪怕1%的外来投资,都可以作为收费公路来建设。捐资建设的,居然连养护管理都要人家埋单,否则就可能要收费,我们的交通部门连燃油税里的养路费都不准备出。

  二是为投资经营性公路赚钱张目。《征求意见稿》公然否定原条例关于设置收费期、逾期亏损由投资者承担的原则,要求“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且明确了“合理回报率”的确定方式。此外,还提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也就是公开要求确保投资收费公路可以收费赚钱。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提出随着车流量增加,在达到合理回报额之后,应该停止收费!甚至不顾政府有规定“节假日免费放行”的权力,对于高速公路节假日免费放行所造成的损失,它公然提出要政府通过延长收费期给予补偿。

  三是为延长收费公路收费期张目。《征求意见稿》不仅公开要求调整收费年限,提出“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而且还提出“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倘若如此,许多高速公路可能永远也不会有免费的一天了。

  四是为在赚钱最厉害的城市公路、机场高速上继续收费赚钱张目。《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提出,建设收费高速公路,其连续里程必须在30公里以上,但“为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而修建的以及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则不用超过30公里。这就将这些历来应该用市政费用建设的市政公路,也变成了赚钱的收费公路!在这些历来不应该由公路交通部门插手的市政领域,打开了一个插足的口子。

  面对这样的《征求意见稿》,我们怎能相信“部门的立法没有部门的利益”?我们如何相信交通部门“修改条例”是为了“降低流通费用”?我们的公路本应该姓“公”,难道交通管理部门连这个都不知道吗?难道你们还打算在建国100周年的时候,还让我们背着“80%以上的收费公路在中国”的骂名吗?

  (作者是广东省政府参事)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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