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既拓宽“门槛”,又念好“紧箍咒”

2013年04月09日 09:30   来源:南方日报   之 言(新会)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规范管理,江门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近日制定了《江门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的定义、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责、房源筹集、政策支持、租赁管理、准入及退出等均作了规定。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顾名思义,是解决“夹心层”群体居住困难的过渡性住房。因为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所以以往建设公租房是由政府独自承担投资。然而,随着城市的房价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低收入人群包括刚就业的大学生买不起房,因而对公租房的需求量日益增大。源于此,所求远远大于所建,单凭政府的一己之力尤显“独木难支”:一边是更多的人望楼兴叹,冀望于公租房早日落成;一边则是政府投资捉襟见肘,建设步伐难以提速。由此而言,政府部门立足实际,审时度势,积极拓宽公租房建设的“门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实乃明智之举,且势在必行。

  地方政府的财力、物力极为有限,倘若有强大的社会资金注入,无疑对公租房的建设会带来极大益处。这种拓宽“门槛”而借助社会力量消解燃眉之急的做法,对于解决公租房供需不平衡的现状,切实可行。但同时,拓宽公租房建设的“门槛”,并不等于放松对公租房监管的从严把关。恰恰相反,公租房既要建设得妥善、顺利,也要管理得有力、干净,监管工作要切记念好“紧箍咒”。

  不必讳言,建设领域容易滋生腐败,公租房建设是民生大事,必须提前打“预防针”。公租房建设接受社会力量投资,体现了公租房建设的市场化。而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就必然要以利润和利益为基础,政府应该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保证投资者成本付出的回报。但优惠政策决非投资者权力寻租的寄生体,也不是投机取巧者的牟利场,政府部门只有加强监管,平衡产出与收益,才能促进公租房建设市场化的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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