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遗产税开征没有“时间表”

2013年03月07日 07:20   来源:红网   李宁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遗产税开征最重要是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统一认识,全社会对开征遗产税要形成一个共识。二是在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要有一个科学的方案设计。提出遗产税的时间很短,所以还没有“时间表”。三是要解决税收征管可能会遇到的难题。遗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征收难度很大的税种之一。要对遗产征税,首先要能够了解个人有多少遗产,遗产在哪里,是不是属于应税的遗产等。(3月6日《人民日报》)

  自从北京师范大学建议开征遗产税以来,遗产税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焦点话题之一。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正式回应说遗产税开征没有“时间表”,让关注遗产税开征的人松了一口气。其实,除了肖捷局长提出的三点条件不具备之外,从税改的大路径来说,遗产税开征的条件也不成熟。

  税收有三大主要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调整产业结构,三是调节贫富差距。当然,不管是调整产业结构还是调节贫富差距,最终都会体现到财政收入功能上,因为没有收入做支撑,也就无法实现调整产业结构和调节贫富差距。比如个人所得税就是调节贫富差距最重要的一个税种,但是当前由于个人所得税占中国整个财政收入比例过低(仅占6%左右),导致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大大弱化(当然,这与税制设计和征管模式有很大关系)。从上可以看出,讨论宏观税收改革,定位税收功能,可以立足调整产业结构和调节贫富差距两大主要功能来进行。

  回顾近年来影响力较大的税改历史,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由于当时正在加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建设确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所以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基本上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进行,也就是着力点放在与产业结构有关的税收制度改革,比如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具有流转性质的间接税,而对涉及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建设基本没有起步,比如调节贫富差距的税种方面。大的税种主要建立了个人所得税制度,该制度的设计也存在诸多不足,一定程度上产生“逆调节”,(企业所得税虽然也是所得税制,但是纳税主体是企业,税负有一定的转嫁性,并不完全调节贫富差距),调节贫富差距最重要的税种诸如房产税和遗产税并未在1994年建立初具规模的相关制度。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的确对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间接税税负转嫁,企业并未负担,同时征管容易,筹集了大量财政收入又刺激了政府投资,另外针对特定产业进行减免税等税收优惠进行了扶持),近十年经济呈现两位数增长,到2011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经济总量壮大,以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的税收制度显露出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一面,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间接税比重过大,近几年的平均数据间接税比重占到70%以上,客观上助推了物价上涨,增加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中小企业在市场上与国有企业相比,定价能力较差,无法转移包括税收负担在内的各种成本,利润微薄),也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随着经济总量增大,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重新审视税收结构、降低间接税比重、提升直接税比重,强化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成为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

  但是从改革的路径来看,由于财政收入远远大于GDP增幅和居民收入增长,所以税收改革不能做简单的加法改革,而是做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而且先做减法,才能做加法,即所谓的结构性减税改革。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将调整产业结构的间接税比重降下来,才能顺利开征调节贫富差距的直接税。这一减一增,要从理论变为实际行动,绝不是一两句简单的话,需要走很长的路,进行很多的工作准备。

  首先,从当前经济社会建设的工作重心来说,仍然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持经济适度增长依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重要的工作。因此,依赖适当规模的财政收入走适度政府投资带动经济发展的模式,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安排1200亿元的财政赤字就说明了这点,所以大幅度通过税改降低间接税比重没有现实支撑(财政收入无法支撑),间接税降不下来,房产税、遗产税等直接税开征会随之推迟,改革推出会慎之又慎。

  其次,中国改革走循序渐进的发展道路,涉及体制改革的问题(财税体制既是经济体制改革内容,又是行政体制改革组成部分),历来都是非常慎重的,而且又是缓慢的。比如目前正在推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由于牵扯地方和中央财政收入分成的博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遇到了一定的阻力(主要是减税部分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所以积极性较差),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从2013年起全国部分行业推广试点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到如今没有动静就说明了这点。

  第三,从征管条件来说,当前税务部门建立的征管模式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征管模式,比如金税工程,主要是以票控税实现管理,对于信息化管税、特别是核实个人资产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非常滞后,无法适用房产税、遗产税等直接税的征管。

  最后,随着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和权力意识的觉醒,公民在征税权上与政府博弈的声音越来越大,通过立法征税的呼声越来越高,改革层面会重视公民的呼声,逐渐改变政府通过法规征税的局面,走立法征税的改革道路,这样就必然会延缓改革的进程。涉及遗产税和房产税的改革,由于向居民私有财产直接课税,所以必须经过人民同意,立法改革是必须进行的。遗产税正是由于有上述原因,所以目前改革没有时间表。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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