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须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净身”

2013年02月16日 07:15   来源:红网   钱桂林

  从今年1月1日起,报名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这一证明由当地检察机关出具。除此之外,供应商还需出具公平竞争承诺书。采购代理机构也须在采购公告中明确这一内容。(2月15日南方新闻网)

  广州市这么做,是有法律依据的。《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广州市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证明,就是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监管,培育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环境,让政府采购变成阳光采购。

  政府采购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本来是为了预防官商勾结而进行的一项制度设计,但是面对政府采购这块又肥又大的蛋糕,一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会使出浑身解数,以金钱、美女等去俘虏部分负责政府采购的官员。在权力保护下,所谓的阳光采购异化为左手招标、右手捞钱的权钱交易,至于浪费纳税人的钱、行政成本的上升,则完全不在其考虑之内。毫不夸张地讲,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市场已成为一块硕大的腐败地。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规范政府采购,固然要对采购人加强监管,让他们无法腐败、不能腐败,但也须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净身”。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州市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而这一证明须由当地检察机关出具,这样做能有效地将那些不诚信甚至违法乱纪的奸商阻挡在门外。当然,“无行贿记录”的供应商不一定就是商界“良民”,说不定他们的那些行贿证据暂未被检察机关掌握,或者说虽被检察机关掌握,又经巧妙的“公关”换得一纸清白的证明。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的监管,让阳光照射每一个角落而藏不住一丝阴影。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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