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导读]“本以为能拿到年终奖回家过个好年,谁知却被告知‘暂扣一半、只发一半’。”1月18日,在贵阳市某矿业公司上班的赵先生得知了一个让他“窝火”的消息,公司为了防止员工跳槽,规定给员工的年终奖只发一半,另一半必须等到春节后回来上班再发。
年终奖成“留人奖”(资料图)
新闻解读
“算计员工”算不出企业凝聚力
一些企业只看眼前利益,通过苛刻的管理制度处处“算计员工”,看似精明的做法其实是短视的。
其实,年终奖缓发、变相迟发,甚至找借口不发的现象,在不少地方、不少用人单位存在。有些用人单位不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发放期限,或者将年终奖与业绩、纪律过错等挂钩,将年终奖变成一个“超级管理工具”。发不发、怎么发、发多少,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员工只能被动接受。年终奖俨然成了某些用人单位“算计员工”的手段。
除了年终奖的发放,一些用人单位“算计员工”的手法还不少。比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一些企业想出种种规避法律的理由,就是不给劳动者缴纳或者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比如有些用人单位将不合理的条件作为员工试用期内必须达到的标准,动辄以“试用期满不符合用工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被不当使用的现象非常普遍。还有加班费的发放、社会保险费的缴存、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在如何“算计员工”上“动脑筋”的企业并不少。
用人单位“算计员工”的手段,有些是违法的,但大多数是在钻法律政策的空子。比如年终奖,《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方式,《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也没有硬性列明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因此很难将推迟发放年终奖定性为违法行为。但有些方面,比如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不缴或少缴,变相不发或少发加班费等,则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健全法规、强化法规的执行,是减少企业“算计员工”机会的重要办法。
用人单位“算计员工”,从主观方面讲,降低人工成本、最大限度追求企业利润是直接原因,没将员工视为利益共同体的组成要素、缺乏现代企业文化理念是间接原因。有专家指出,企业的生产和发展,竞争力的强弱,劳动者的向心力、忠诚度非常关键。特别是在外部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有时劳动者能否与企业共克时艰,甚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并不重视这种管理理念,只看眼前利益,通过苛刻的管理制度处处“算计员工”,看似精明的做法其实是短视的。
“算计员工”算不出企业凝聚力,只会将员工越推越远。(工人日报 文/郭振纲)
新闻观察
年终奖留人,不靠谱
临近岁末,各企业为“留人”都煞费苦心,加薪水、增福利、报销回家路费……更有企业为防止员工跳槽,使出“狠招”:将本该在年底就发的年终奖放到春节后发放,还有的年前发一半,年后发一半。
农历新年将至,过年对于国人而言有着比其它假期更为特殊的含义——刚工作的小年轻想给长辈买些礼物表达心意;年长者也不能忘了给儿孙包压岁钱;上有老下有小的一辈,更是集孝敬父母、礼尚往来(同辈)、安抚小孩的重任于一身……因为这些原因,“过年”真是一点也不轻松,而单位发的年终奖,无疑是一副“解压剂”,有没有、有多少,直接会影响人们过年的心境。
曾记否,在物质尚且匮乏的时代,那些过年时给员工发米、发油的单位,总是让很多人羡慕,感叹那是一家好企业。可以说,年终发物资给单位带去的美誉度是最高的,而员工也会在他人的羡慕中倍感自家单位的“好”。从这点上说,那些妄图通过晚发年终奖留人的企业,即便一时发挥了效应,也只能说是很不尽人情的傻办法。因为,到了次年才发的年终奖,给不了人们满足感,而员工在农历新年中所想、所议论的,就都是别家企业的“好”,以及如何在次年拿完年终奖的那一刻赶紧跳槽。(新闻晚报 文/梅迪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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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算不算工资?迟发年终奖是否侵权?
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处处长朱永军说,依照《劳动法》等规定,年终奖虽在劳动报酬范围内,但不属于基本工资,“对年终奖,企业拥有自主权,发放多少、什么时候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
“‘留人奖’是否侵权要考虑三种情况。”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江明说,首先,要依据劳动合同,看合同中是否规定有年终奖的金额、等级和发放时间;其次,参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再次,看企业是否将考核工资算在年终奖内。如果这三种情况中,有涉及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一旦企业延期发放,“就属于侵权行为”。
“迟发年终奖,是对员工的不信任。没有跳槽想法的员工看到这种情况也会寒心,有可能加速他们的流失。”郑州市职介中心就业办主任刘国庆认为,企业主动维护员工的各项权利,让员工感觉到企业的诚意,才能留住员工的心。(据大河网)
律师:年终奖拖着不发属于克扣工资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的杨峻鹏律师表示,近几年,他接触过不少拖欠工资的案例,其中出于留人目的而拖欠工资的占到不小的比例。“遇到这种情况,最好是双方协商解决”,杨律师建议张某可以再次找到老板进行协商,如实在不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年终奖变为“留人奖” 杨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因此,对于部分用人单位将年终奖变为“留人奖”的做法,情节严重的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据扬州网)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