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定职责,才真是“给政府抹黑”

2013年01月14日 09:52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志灵

  “袁厉害事件”所产生的影响还在持续发酵,河北省固安县的申敏夫妇,也开始走进更多人的视线。从1998年开始,申敏与妻子李凤月先后收养了12名弃婴,如此善行虽然让他们获得了廊坊十大道德模范和感动廊坊十大人物的称号,但并未改变他们在政府部门遭遇的尴尬。他们接受媒体采访,如果讲实情就会被视为“给政府抹黑”;他们为收养孩子的低保待遇向信访部门递交材料,则被视为“告民政部门的状”。(1月12日人民网)

  不是我不明白,而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逻辑太奇怪。真正“给政府抹黑”的行为是,政府原本“很白”,可是由于当事人的歪曲描述被“抹黑”。可问题是,不管申敏夫妇有没有接受媒体采访、向信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对申敏夫妇收养的这些弃婴没有尽到救助责任,都是不争的事实。而申敏夫妇的行为,非但不是“给政府抹黑”,恰恰像他们自己所申辩的那样,“是为政府争光”。

  应该说,如果一些政府部门“不黑”,任何人想“抹黑”它们,都是“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按照政府掌握资源和手段的丰富程度,为自己的行为“验明正身”,实在太容易不过:将自己“很白”的事实和“抹黑”的事实通过各种公开形式进行对比,就足以轻而易举地“漂白”自己;大不了运用最原始的“当面对质”的方法,让“抹黑者”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哑口无言。从这个意义上讲,除非政府部门自毁形象,不然很难有人能够“抹黑”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的形象是否被“抹黑”,一个最起码的标准是,政府部门是否按照法定职责,履行了自己的各项公共职能。如果政府部门自己做不到这一点,不好意思,人们就会“武断”地认为,所谓“给政府抹黑”,不过是一些政府部门在“贼喊捉贼”,进行“自我抹黑”。反倒是那些被视为“给政府抹黑”的行为,是没有法定义务的公民,在帮助一些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政府部门挽回一些颜面,使得其失职行为不至于那么尴尬透顶。

  之所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会把一些公民弥补自身失职的善举,视为“给政府抹黑”,是因为在他们的观念中,政府部门是否被“抹黑”,评判的标准不是其是否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而是自己的失职行为有没有被曝光,有没有让上级乃至更高层领导知道。如果自己的失职行为上级部门不知道,那么,哪怕有再多的失职行为,政府的形象也没有被“抹黑”;反之,如果因为公民的“个人原因”,导致自己的失职行为暴露于阳光之下,就是这些人在“给政府抹黑”——好像一些政府部门的失职行为,是将其公之于众的人造成的一样。

  理解了这样的逻辑,就会明白,为什么兰考县宁可面对上百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好酒好菜包吃包住,也不愿意拿出资金来建一座儿童福利院。因为他们认为,把记者招待好了,即便确实有人“给当地政府抹黑”,也不会让外人尤其是上级领导知道,于是当地政府部门的形象依然光鲜。

  因此,若要改变这种状况,究其根源,还是应当改变只“对上负责”的局面,让政府部门真正实现“对下负责”。也只有如此,一些地方政府在面对自己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失职行为时,才不会着急埋怨有人在“给政府抹黑”,而是深刻反思自己的履职行为有什么样的问题。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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