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 关键是土地制度改革

2012年12月24日 08:17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左永刚

  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上周末刚刚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在“收入倍增”中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今后一段时间,农民收入至少应与城镇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并力争超过。

  连续举行的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对于“三农”的重视程度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农民收入倍增”、“甚至超过城镇居民收入水平”,这些都将会激发农村经济活力,农民增收也将成为未来扩大内需的重要源泉。

  而这一切的改革与提法都必须依赖土地改革,土地改革事关城镇化、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以及农民增收等目标能否实现。而土地改革不仅需要提高农民在征地中的一次性收入,更需要明确和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比例。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

  当前,中国农村进一步推进城镇化的关键即是农村土地改革。有相关网络调查显示,针对“城镇化改革”的话题,有33%的网友希望进行土地制度的调整。土地制度与城镇化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合理的土地制度能够促进城镇化的发展,反之则是障碍。

  国内外对我国改革土地制度的呼声已有好些年。有学者认为,目前虽然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1.27%,但是由于人口的城镇化速度远低于土地的城镇化速度,顶多能算上“半城镇化”。

  实际上,城镇化要让农民享受到红利,关键就在于让土地流转起来。如果土地价格或者使用价格能够市场化,会使得农民有更多财产性的收入,这将有助于加快我国城镇化发展速度。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将在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的大战略中处于一个关键性的位置。显然,中央已经开始着手部署相关工作。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上周末刚刚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守住一条底线”,即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

  事实上,早在今年11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的扶持力度。

  此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被认为是围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86%。天津、海南、安徽、广西等地发证率达到95%以上。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表示,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首先明晰土地产权,激活城乡统筹发展的动力源泉,为农村改革发展顺利进行创造基础保障。今后要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将土地要素与产业资本、农业企业有效联系起来;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显化土地资产价值。

  土地改革不仅对于城镇化,对于提高农村的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收入,甚至对于拉动内需,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土地改革不仅需要实现土地市场化流转,更需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收益延续性可以助推城镇化的可持续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当前,征地制度要改革已成高层共识,广大农民对此满怀期望。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关系着广大农民更多更公平地共享发展成果,更关系到我国城镇化的速度,农民增收的质量,扩大内需的重要源泉。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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