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为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淮北市发出资金募集令,变相搞强制捐款。如红头文件要求筹集1亿元造林资金,明确提出捐款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正县级500元、副县级400元,科级及以下200元。企业单位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见12月10日的《中国青年报》)
国家规定公民有植树的义务,但并没强制每个公民必须植树,植不植树,完全靠个人自愿。而今,为创建省级森林城市,筹集造林资金,就发红头文件,下达捐款任务,强迫市民捐款,何来自愿?
这种募捐“造林款”,说穿了,就是“绿化摊派”,必然会给市民带来不合理的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毕竟,每件事物都有其普遍性和特殊性,每个家庭生活水平高低不一,一些公务员、职工、教师家庭自身并不富裕,甚至有的职工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如果都强行捐款多少,无疑会加重市民的经济负担,影响他们正常生活是小,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才令人忧。
退一步说,拔一毛而利天下之事,市民还是有觉悟的;关键是要出师有“名”,市民经不起这样多的折腾。何况,就算市民愿意“以资代劳”,而没有公开、透明的监管办法,谁也难以保证这笔“造林款”会专款专用。坊间不是有句顺口溜:不怕“植树绿化”,就怕“体育活动腐化”;不怕“交钱代劳”,就怕“交钱代捞”吗?
值得一提的是,义务植树属于公益事业,公益事业不等于市民要承担法律责任。从国家制定的《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到随后实施的《城市绿化条例》、《森林法》等法规来看,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并不是市民法定责任。而按照公益事业的受益者存在不确定的原则来看,任何公民不是公益事业的责任主体,只有政府才是。因而,发展公益事业不能靠捐款,只能靠国家税收和爱心人士赞助。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亦如此。
而今,发红头文件规定捐款标准,怎么看都有“牛不喝水强按头”的味道。其实,这并不是个案,许多发文件、下指标的“捐款”,你捐也得捐、不捐也得捐,甚至有的还直接从工资中扣。当自愿“捐款”变成“摊派”之后,不是在募捐善款,而是在募捐一些人的政绩。殊不知,这样募捐来的“政绩”,一方面有悖募捐精神的初衷,伤害老百姓捐款的积极性,甚至引起反感;另一方面既玷污了传统美德,使“爱心”变了味,又有违政策、法规之规定,岂不令人纠结?
植树造林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把好事办好,千万不能扰民。若硬性“捐款”,必然会助长运用行政手段追求“政绩”的错误倾向。毕竟,把行政权力隐性植入到民权之中,暗藏权力震慑,或许会得到暂时的满足,但已经在暗中伤害了民心与和谐的基础。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