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山东沂源县网友在天涯论坛发帖,称自己开面包车出去买了四样菜,然后放在车后厢往回走,结果被交警部门罚了200元。帖子被传到微博后,引发热议。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随后回应称,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规范,此外还存在“引用处罚条款牵强”的情况,已带领民警上门赔礼道歉并撤销处罚。(12月10日《南方都市报》)
6斤山药、5斤姜、2只鸡加上4斤菠菜,用手提着都不成问题,放在车后厢,居然成了“违规载货”。照此逻辑,私家车里除人之外什么东西都不能载了,几瓶矿泉水、一袋水果、几包薯片……都会成为“违规载货”的罪证,每一个开车去郊外野餐的家庭、每一个开车逛商场大采购的人都在“违规载货”。
荒诞的逻辑定然也缺乏法理的支撑,给正常的开车买菜硬生生扣上“违规载货”的帽子,与其说是执行法规,倒不如说是扭曲法规。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详细解释中,第五十四条对此已明确指出:“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面包车的后厢,就是内置的行李箱,别说是自己买点菜放上,就是适量载运些货物,也合乎法规,断然没有处罚的理由。
当地交警尽管登门道歉承认错误,但听其言辞,显然是在避重就轻,推卸自身责任。因为这根本不是什么“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也不是什么“引用处罚条款牵强”的情况,说白了就是找个理由罚你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客车载货的解释条文,可以说白纸黑字明明白白,一是一,二是二,清清楚楚没有歧义,小学生都能看得懂,别说是交警了。交警们天天跟这些法律法规打交道,拿其中的条款处罚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不说是烂熟于心也差不了多少,岂有“引用处罚条款牵强”的道理!
颇为滑稽的是,有着沂源那名网友一般遭遇的人并不少,开车买菜却被视为违规载货并非个案。这条新闻曝出后,许多人都反映自己遭受过类似处罚;查看各类法律咨询网站,受到处罚后进行相关咨询的大有人在。比如说今年9月,在一家名为“找法”的法律咨询网站上,就有人咨询:“前天儿子结婚到市里买菜回来途中被交警查下,说客货混装罚款200元,这样的处罚有规定吗?”
因“违规载货”而衍生的“违规罚款”现象多发,能够证明的不是当事交警缺乏足够的智商,以至于不能够理解小学生都能看懂的处罚条款,而是投射出了“执罚经济”的魅影。罚款,本应是保障公民守法的手段,可“执罚经济”却这一逻辑乾坤倒转,把法律法规扭曲成为获取罚款的工具。利益驱使下,人为刻意曲解法律法规、刻意“引用处罚条款牵强”的情况就诡异诞生。前段时间引发舆论震动的“延安交警罚款收黑钱”丑闻、刚刚发生的“合肥交警只罚款不记分”事件,都散发着“执罚经济”的气息。
开车买菜成违规载货的荒唐事需要纠正,其背后的“执罚经济”更需要纠正,在自上而下强调法治的今天,这样的做法是给法治抹黑,折射出的潜台词是“老子就是法”,实在要不得。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