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纪委书记黄先耀近日表示,广东正在粤北和珠三角地区各选择一个县和一个区,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的试点工作,“2014年前完成试点,并逐步推开”。(今日本报B03版)
相比此前许多地方因种种原因最终“昙花一现”的官员财产公开试点,此次广东试点显然有着不同寻常的特殊背景。一方面,此次试点与以往一些地方只是由市县级层面主导的试点不同,由省级党委政府统一规划部署,显然更有说服力。
更重要的是,此次广东试点并非一个简单例行的试点,而是在十八大新的中央领导层再掀“反腐新风”,强调必须“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语境下推进的试点。这样的试点,已不仅是地方层面的试点,显然更具有某种全局性的价值和意义。
除了振奋,我们也更有理由期待这个“全国反腐倡廉排头兵”在落实“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方面总结出系列经验。这种试点的创造性价值,主要围绕这样四个核心问题。
首先是,“谁要公开”的制度探索。即需要公开财产的领导干部具体对象是哪些?结合社会现实,笔者建议,其一,领导干部不应仅简单局限于行政级别,一些级别不高甚至不属于通常领导范畴、但手中却握有公权的官员,同样也须纳入公开范围,近年来频发的“小官大贪”案件,就是教训。其二,领导干部也不应仅限于党政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还应进一步延伸至国企、事业单位。其三,领导干部家庭成员的范围,也要尽可能全面完整,除了干部夫妻,还应进一步包括父母、子女,乃至其他关系密切的血亲姻亲。
其次,“公开什么”的制度探索。应公开的财产范围除了工资、补助等显性收入,还应包括礼金、人情往来等隐性收入,除了现金、存款等,还应包括房产、汽车、奢侈品等贵重财产,以及股票、股份、债券等非现金财产。
再次,“向谁公开”的制度探索。一定范围公示,或可暂时不彻底公开,但“一定范围”应属于非内部、具有一定社会开放性的公开——至少应对所在行政区域的公众公开,并逐步从本地公开走向全国公开,从传统媒体公开走向网络公开。
最后,“公开之后如何核查、问责”的制度探索。比如,应由哪些部门负责对公开财产进行核查、如何核查?对那些被隐瞒的财产,是视同“来源不明财产”还是“贪污受贿所得”?接下来,应如何启动问责,怎样问责?等等。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