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商报报道,11月30日中午,一农民工在郑州市中州大道郑汴路立交桥下躺了20多天死亡。其间,120和救助站的人来了又走不愿接收。120称,病人不愿去医院或不需要急救的,他们不会将人拉走。
这位农民工本来是可以得到救助的。附近的居民说,他们打过两次电话,第一次,医护人员得知男子没家人,也没钱,走了。第二次,说他应该是饿着了,有个医生给他20多块钱,就走了。而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说法是,11月22日那天,接电话报诊,报诊人称:在郑汴路与中州大道立交桥下一民工需急救。急救人员随后到达现场,急救医师让患者去医院进一步诊治,患者不去,急救医师掏出工作服中仅有的5元钱,交给患者身边的工友为患者买食物。
而在农民工躺在桥下一动不动的期间,救助站的人也来过,但并没有接收。
如果是农民工不愿意去医院急救,大致上可以理解。不是看病难,而是看病贵!没有钱不敢去看病,哪怕到了危及生命的关头,也拒绝救助。拒绝救助,也就是拒绝了生的机会。不会将人拉走的背后,是对生命的不闻不问。急救的成本与生命的成本,究竟哪一个更贵一点?
同样,对救助站而言,如果本人拒绝救助,的确也可以摊一摊手,说一句爱莫能助。按照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救助站不能强迫困难群众接受救助,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不得限制。可不能强迫,难道就意味着对有可能失去生命的流浪者毫不作为吗?这难免让人想起了前段时间的贵州毕节5名流浪儿童集体死亡事件,死亡之前他们也曾在救助站呆过,但是后来溜了出来。是呆不习惯,还是觉得救助站不温暖呢?
农民工走了,我们无法得知当时他拒绝救助的真正想法。但是面对这样躺在桥下的农民工,当他奄奄一息的时候,为何救助之网不能及时张开覆盖到他虚弱的身体里呢?长期以来,我们是不是一直把流浪者看成被救助的对象,而不是一个需要尊重与自由的主体呢?流浪者作为一个人的主体、一个社会的公民,应该享有权利和保障,他们的生活方式也应该得到尊重,循着这个思路,我们的救助体系是否可以更灵活、完善一些,而不是只想着把他拉到救助站去,不去那就拉倒了事?
一些国家的做法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针对流浪汉,2007年,美国为流浪汉建造了四万多套住房,大部分是一个卧室的公寓房,里面有基本的电器,包括洗衣机、烤箱、洗碗机等等;针对流浪儿童较多的情况,印度开设了名为“儿童发展宝箱”的流浪儿童银行,银行设在流浪儿童收容所里,每隔6个月会选举产生两名志愿者经理。每天会有一名成年职员将儿童乞讨得来的钱收集起来,存入国家银行,以赚取5%的利息;日本政府和各个福利机构会经常免费为流浪者们提供体检、洗澡等服务。如此种种,不能学习一下吗?
桥下的农民工死了,不知是冻死的,还是饿死的。死因已不可知,事实不可挽回:我们再也没有这样的机会,来到他的身边,问一句,你幸福吗?
(责任编辑:李焱)